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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更高站位把握食品安全犯罪内涵

2019-11-18 13:50 来源:检查日报 编辑:杨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强调对涉及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检察机关在这场安全保卫战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面临着重大的机遇和挑战。

树立全新理念,从更高站位把握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内涵。“四个最严”“舌尖上的安全”等经典论述已经家喻户晓,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只有进一步深入把握其内涵,准确理解其特征,才能将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在工作中落到实处。

当前,大多数观点是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狭义理解,认为仅指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特定罪名。在此种理解的基础上,当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集中管辖主要是集中管辖特定罪名。此种理解固然有刑法罪名专章的分类基础,也比较容易确定管辖范围,但一定程度上缩限了刑法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利于全面、及时地把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样态,不利于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等精神和指示要求。故从更全面保护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广义理解,并且注重与保护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资源安全的协调统筹推进。

司法实践中,很多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并非是以特定罪名的形式出现的,换言之,特定罪名并不足以涵盖食品领域打击违法和保护安全之需。例如,以成人奶粉冒充婴幼儿奶粉、以散装白酒冒充高档白酒的行为,往往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进入司法程序的;又如,贩运境外疫区肉制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以走私犯罪为表现形式;再如,由于我国“食药同源”的传统,很多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还会涉及药品类犯罪。事实上,与危害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资源安全一样,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是散见于刑法的多个罪名中的,狭义理解其内涵,很容易因初期侦查方向的偏移,导致重罪轻判或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不利于贯彻“四个最严”的基本要求。

此外,广义理解食品安全犯罪的内涵,还能进一步拓宽公益诉讼的视野范围,为延伸公益诉讼触角提供更充分的条件。

集中优势力量,以审前引导职能为突破口维护食品安全。新时代背景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性特征决定了应将其作为一类犯罪纳入司法实践的视野,而专业化和罪名分散的特性,又决定了配齐、配强食品安全专业化办案队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借助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东风,对此类案件的特定罪名实施集中管辖,并建立专业化办案团队成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食品安全的可行渠道。而在这一方面,上海检察机关作出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作为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检察试点院,依托原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两级院,在开展“小跨”试验的前提条件下,实现了全市“食药环资”类犯罪案件特定罪名的集中管辖。同时,依托两级院的专业人才队伍,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上海市检察机关涉食药环资类专业化办案团队”,吸收全市其他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骨干,形成了“专办+专研”的优势力量,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办案触角延伸到各个罪名,在特定罪名集中管辖的基础上,保持了对食品安全犯罪专业化办理的弹性。集中优势力量办理,不仅有效保障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还积极促进了公益诉讼的开展,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成为全市提起公益诉讼最多的检察院,形成了刑事打击与公益诉讼齐头并进的良好态势。

为确保“三个效果”的统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审前引导职能为突破口,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局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行刑衔接,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对危害食药品安全的重大敏感案件第一时间介入,明确取证方向,寻找办理此类案件的“最优解”。特别是在涉及对行政法规有不同理解的案件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严格依法打击、做到“四个最严”的同时,完善证据证明标准,坚持不枉不纵的司法底线,最大限度达成共识,确保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之间法秩序的内在统一性。(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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