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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2019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发布

2019-12-11 9:30来源:湘潭在线编辑:李亿珊
摘要:食品安全是民生问题,更是社会发展问题,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12月10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我们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发布。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今后,他们将继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严打情况。

酒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5万元

6月25日,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酒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种白酒。当事人称,2019年4月至5月,他用回收的方式收购了假冒某知名品牌白酒共计32瓶,收购金额总计15520元,并摆放在店内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均未售出。

经岳塘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当事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179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决定给予相对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被罚6万元

9月28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湘乡市公安局栗山公安检查站通知,称在检查中发现一辆货车装运的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经查实,当事人谷某收购猪的下脚料和一些来历不明的猪肉共计7.5吨,货值9100元。

因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相关规定,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该批猪的下脚料和来历不明的猪肉,罚款6万元。

销售“无根水”绿豆芽获利千元,被罚42万

4月,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农产品市场有经营户销售添加了“无根水”的绿豆芽。经过一个多月的摸排调查,以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最终确定谭某、甘某、龙某销售了非法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的事实,涉案货值9000元,获利1010元。

谭某、甘某、龙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10元,罚款42万元。

售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受处罚

7月8日,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商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商铺操作间冰柜内存放的两包培根已超过保质期8天。经查,超过保质期的培根为当事人于6月11日从上海一家公司购进,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1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15份,违法所得234.5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违法所得234.59元,并处以罚款5万元。

无证生产,酱菜被没收还被罚了款

4月18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雨湖区先锋街道一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进行酱菜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调查核实,该作坊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酱菜加工活动,目前已生产酱菜成品17包(225公斤)。

当事人因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酱菜加工活动,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根据相关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酱菜225公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陈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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