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月22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非法捕捞等涉渔活动暗查暗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为严格监督渔业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制度落实情况,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和海洋伏季休渔等重大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实施,以及规范非法捕捞等涉渔暗查暗访活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22日发布《非法捕捞等涉渔活动暗查暗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指出,暗查暗访对象为基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渔政执法机构以及受访地区从事或者可能从事水产品捕捞、运输、餐饮、加工以及船舶制(修)造、网具生产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在受访地区处置要求中,规定指,暗查暗访工作中发现当地涉渔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通报受访地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涉及其他部门的,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记录违法渔业行为的视听资料,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发现重大案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处置有瑕疵或不力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
通报和约谈制度方面,暗查暗访工作中发现受访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明显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并导致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存在落实不力、推诿拖沓以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暗查暗访组织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受访地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后相关工作仍无明显改进的,可以约谈受访地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此外,暗查暗访工作经费由组织实施单位承担,不得向受访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渔政执法机构摊派或者变相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