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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健委将适时启动控烟条例修订

2019-06-02 10:53来源:广州日报大洋网编辑:黄俊
  

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根据现行的《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非室内场所全面禁止吸烟,还有部分场所是可以设置吸烟区的,比如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饮店、歌舞厅、公交客运站等。但即便有吸烟区,弥漫的二手烟,造成的危害还是无处不在。2017年,广州市控制吸烟办公室负责人就表示,正准备启动控烟条例的修订,更多与国际接轨,包括推行全面的室内禁烟。为何没有持续推进呢?

广州市卫健委近日回复,市政协委员曾递交《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的提案》,建议“扩大控烟范围到室内全面禁烟、把电子烟纳入室内禁止吸烟范围”。该建议一度写进《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修订内容中,但考虑到国家拟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且广州市面临机构改革调整,《条例》修订项目中止。该委表示,会在合适时机并征得市司法局同意后,启动《条例》修订项目。

广州有望新增“室内全面禁烟”规定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10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2012年8月修订。其中规定了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电梯内部等场所禁止吸烟。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禁止吸烟。但是“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可设立吸烟区。“站台”和“等候区域”概念重叠,其中的规范也因此“模糊不清”。

相关研究指出,《条例》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但影响不明显,《条例》没有规定在室内场所全面禁烟,直接影响执法效果,因此应借鉴国内外控烟立法经验,逐步扩大禁烟公共场所的范围,达到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全面无烟的标准。

2017年,广州市控制吸烟办公室负责人曾透露,正启动修改《广州市控烟条例》,与现行条例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室内全面禁烟”。根据该负责人的介绍,广州目前的条例规定是室内部分禁烟,例如75座以上的餐厅,可以设置吸烟区,但新条例将全面禁止室内吸烟。

但是立法一直没有落地,因此今年广州市两会上,市政协委员吕继尚建议,尽快修订《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全市的室内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禁烟区域同样不允许抽电子烟,并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目前,各大城市已逐步将“控烟令”升级,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相比较而言,《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目前显得宽松了些。

比如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将不能划定吸烟区域;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等取消吸烟室。

今年2月,《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也发布了,将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地铁、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列入禁烟场所。同时规定,地铁出入口外侧5米范围内禁止吸烟。

争取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纳入《条例》

广州市卫健委在回复《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的提案》时表示,2017年2月,该委确立《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修订项目,拟制了《条例》修订用户需求,经综合研究比对广州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三家意向方提供的修订方案,于5月确定与广州大学签订委托修订合同,正式启动《条例》修订项目。

自2017年6月广州大学提供《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后,分别征求部门、行业、相对管理人、法律专家意见,前后经过六次修改,于10月19日,广州市卫健委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组织召开的“2018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论证会”,就《条例》修订起草情况和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规范性、效益预期等情况作了说明,会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决定把《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纳入2018年度预备项目。

2018年6月上旬,该委按照要求完成《条例》修订立项各项申请资料的报送。此后因考虑到国家拟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且广州市面临机构改革调整,经与市人大法工委和教科文卫委沟通后,认为修订《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时机尚不成熟。至此,《条例》修订项目中止。

广州市卫健委表示,现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到位,会在合适时机并征得市司法局同意后,启动《条例》修订项目,争取“室内全面禁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纳入《条例》。

市卫健委:

吸食电子烟不能行政处罚

对于电子烟问题,该委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明确“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对电子烟未作界定,目前禁止销售电子烟无法律依据。广州市《条例》未涉及烟草制品销售行为的管理,烟草制品销售管理是由烟草专卖部门负责,销售电子烟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范畴,执行国家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种有效途径。

对于电子烟是否存在危害,广州市卫健委的回复中援引了世界卫生组织专门对电子烟的研究结论:“电子烟有害公共健康,它更不是戒烟手段,必须加强对其进行管制,杜绝对青少年和非吸烟者产生危害。”“我们也深刻认识到电子烟的危害,在全市控烟巡查执法中,发现有吸食电子烟的行为,视同吸食烟草制品,会尽力进行劝阻教育,但不能作出行政处罚。”该委在回复中表示。(广报全媒体记者龙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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