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近日出台了《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余庆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破坏渔业资源违法案件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案件制定了标准,加大对破坏渔业生态资源的惩罚力度,促进和持续发展。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检察院联合该县农业农村局出台了《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余庆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破坏渔业资源违法案件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
《意见》中生态补偿机制适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其他行政案件可以参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标准执行。检察院和县农业农村局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原则下,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检察院在办理破坏渔业资源案件过程中,可以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自愿增殖放流或者缴纳生态补偿金。
《意见》指出,检察院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履行生态修复补偿履行情况纳入对其量刑和处理的酌定情节。明确了生态补偿方式有增殖放流和缴纳生态补偿金两种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可选择其中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亲友代为增殖放流或缴纳生态补偿金的,可以视为其本人补植或缴纳生态补偿金。缴纳生态补偿金的应当提供缴纳依据。增殖放流鱼苗原则上要求,投放鱼苗单尾重量不超过0.1公斤,投放鱼类为链鱼、鲤鱼和草鱼等本地现有品种,每次投放种类为两种以上,投放成活率不得低于95%,投放前必须对投放鱼苗进行消毒。
下一步,该院将加大对破坏渔业资源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受损生态资源得到有效补偿修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张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