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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2-25 14:12来源:江苏省农委编辑:李玉堂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自2011年我省启动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认定工作以来,各地加强规划引领、政策聚焦、企业入驻、服务配套等工作,全省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总结近年来发展情况,2011年制定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苏农规〔2011〕1号)有些条款不能适应当前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工作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对《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印发

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起点高、功能全、规模大、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有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集聚和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水平和质量效益,着力打造农产品加工流通强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带动能力强。集中区内企业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农户有紧密的契约关系,能通过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民增收。

二是科技含量高。集中区内重点加工企业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以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能成为本行业和当地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对推进技术创新与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提高产品附加值具有促进作用。

三是产业优势明显。加工集中区要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围绕优质粮油、蔬菜园艺、规模畜禽、特色水产等当地的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及传统食品加工,创造地方产业特色品牌。

四是功能定位准确。科学选址、合理定位功能区,高起点配套建设,严格进区企业标准;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应当是本区域内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和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基地,是农业龙头企业的集聚地,是引领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的重要阵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应成立管委会,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和办公场所,配有必要的工作人员。管委会可以是独立建制的,也可与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园区等各类园区或乡镇机构合署,负责集中区发展规划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科技服务等,真正起到管理协调集中区发展的作用。集中区要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便民服务“窗口”,为投资兴业者营造优质、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

(二)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要有科学、合理、完整且可持续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规划应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规划面积原则上在0.67平方公里以上(苏南地区可适当放宽),应安排在农产品资源丰富、交通便利、农产品加工企业相对集中、并有充足发展空间的区域,可安排在经济开发区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

(三)有完善的配套设施。要切实遵循环保优先和集群、集聚、集约、配套的原则。基础设施建设要适应现代企业发展需要,电力、交通、通讯、污水处理及给排水系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划建设。坚持生产、物流、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有条件的集中区要建立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电子商务以及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

(四)有灵活的运行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后期运营管理,运用市场机制提高集中区运营效率。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为主体,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五)有较强的产品竞争力。集中区内企业主要加工产品要有注册商标,并有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集中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农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重点加工企业要有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机构,集中区内企业及研发机构的研发总投入占当年集中区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少于1%。

(六)有良好的发展基础。集中区已建成规模不低于规划面积的40%,集中区内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至少有2家(含)以上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含外省入驻),3家(含)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项目入驻。集中区内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超过20亿元(带动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作用明显的专业集中区可适当放宽),带动省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不少于1万亩或带动省内农户数不少于1万户。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管委会。

第五条 按属地原则,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当地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标准,认真审核把关,签署审核意见,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将推荐上报的正式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县(市、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善性,签署审核意见,将推荐上报的正式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农委。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填写《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区管理机构及办公场所设置情况;

2、集中区经相关单位批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3、集中区基础设施建成情况和在建工程建设进度;

4、近两年集中区内各级政府财政投入情况;

5、集中区内入驻企业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

6、集中区内企业的经营业绩证明;

7、集中区内企业及研发机构当年研发投入证明;

8、集中区内企业的带动能力证明;

9、其它附报材料。

第四章 认  定

第八条 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每年认定一次。由省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推荐上报的集中区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候选名单。

第九条 经省农委确定的候选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先在江苏农业网和江苏农业龙头企业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省农委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铜牌和证书。

管  理

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每年运行监测一次。重点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规划实施进度、年销售收入、带动能力等指标进行监测,对年度监测不合格的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如连续两年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应在适当位置树立标识牌。

第十一条 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及区内企业申报省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监测不合格或整改期内的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暂停省级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内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原《江苏省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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