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优化财政支农投入方式,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月9日
上海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优化财政支农投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全面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0)》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即原来的村庄改造)项目、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及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的资金。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任务清单+工作考核”方式管理,项目和资金安排的原则如下:
(一)规划先行,分类施策。以乡村规划为指导,分类推进项目建设,重点保障乡村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建设任务。
(二)夯实基础,体现特色。将夯实乡村发展基础、增进村民福祉作为首要任务,注重村容风貌塑造,彰显地域特色。
(三)统筹整合,提高效力。加强涉农资金统筹,强化区级政府主体责任,促进各方资金、政策、项目聚焦整合。
(四)加强监督,重视绩效。突出以政策目标实现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监督检查任务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制定本区补助资金实施计划,组织落实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将资金使用计划、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标准、方式
第五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重点聚焦各区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范围的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整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乡村风貌提升等项目的补助。
第六条 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即原来的村庄改造)项目,财政补贴标准为3万元/户,其中,1万元/户可由各区在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村之间统筹使用。市对区实行差额补助,其中: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市补助40%;松江区、青浦区市补助50%;奉贤区、金山区市补助60%;崇明区市补助80%。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在市对区转移支付中安排,当年预拨资金不超过补助资金总量的70%,剩余资金待项目完成、验收通过后清算。
第七条 对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按照每村200万元对相关区给予市级财政奖励,在市对区转移支付中安排,由各区统筹使用。
第八条 对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按照每村2000万元对相关区给予市级财政奖励,在市对区转移支付中安排,由各区统筹使用。
对列入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计划的区,市级财政按照每村1000万元预拨补助资金,剩余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清算。考核未通过的,预拨资金在市对区转移支付中扣回。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实行项目库管理。区农委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入库工作,项目库全年开放,动态调整。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委于每年9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各区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商市财政局后下发各区。
第十一条 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市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立项审批工作,项目实施计划于每年12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下一年度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初步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将市级提前告知数全额编入下一年度政府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法》有关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及时审核下达当年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抄送市农业农村委、各区政府。
第十五条 区农委、财政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监理、审计审价等制度。鼓励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宅前屋后环境整治等涉及村民义务与责任的项目探索包干补贴等方式,由区农委、区财政局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改造)项目信息,按规定录入上海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农委、区财政局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和操作细则,加强对项目推进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考核。
第十九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区农委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区农委、区财政局应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发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工作执行的实际情况,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和检查工作。对自查和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抓紧落实。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分两次对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及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报告,并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建立全程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体系。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将监督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因素,引导各区管好用好资金。
第二十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区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5〕17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