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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业农村委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2-25 10:48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部编辑:李玉堂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办〔2015〕8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对产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4〕4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6日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上海市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科技兴农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资金,利用科技兴农专项资金设立科技兴农项目,主要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 科技兴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原则 

(一)聚焦重点、科学安排。科技兴农项目聚焦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坚持前瞻性和实效性相结合、顶层设计和需求导向相结合,突出科技与产业的融合发展。

(二)合理配置,择优资助。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项目遴选机制。

(三)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完善科技兴农项目信息化管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结果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科技兴农项目分为技术创新(含重点攻关)、技术推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项目类别。

技术创新项目(含重点攻关):支持农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解决制约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支持农业前沿技术攻关,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新技术,引领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

技术推广项目:支持在本市试验、示范及集成应用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综合性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等。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支持以本市优势产业需求为导向、以农产品为单元、产业链为主线,集聚产学研、农科教等创新资源,开展相关技术研究、试验示范和成果转化开发,促进优势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农委主要负责科技兴农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跟踪和评价、项目计划审批、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信息公开等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兴农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财政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管理的跟踪检查和绩效管理,配合市农委下达年度项目计划等工作。

第六条 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科技兴农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审核、中期检查、组织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立项管理

指南发布。市农委围绕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和农业科技发展方向,组织开展科技需求调研,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经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纳入评审范围。

项目评审。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轻重缓急排序,作为申请预算依据。

项目下达。年度预算批复后,市农委将拟立项计划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科技兴农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 项目日常管理

合同签订。项目计划下达后,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实施期间各方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实施内容、计划进度、考核指标等。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子项目,但最多包括“项目-子项目”两级。子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协作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明确实施内容、资金预算和考核指标等。

动态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按时提交项目资金使用、实施进展等情况,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中期检查。根据项目计划进度,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组织项目主管单位(部门)、专家等对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评估发现项目组织实施不力、资金使用管理违规等情况,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预期仍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按规定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合同变更。项目合同变更是指项目主持人、考核指标、完成期限等不涉及资金调整的内容发生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完成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变更申请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经组织论证并批复后再行实施。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采用专家评议方式,财务验收采用专项审计方式。项目通过验收后,市农委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成果验收证书。项目成果应按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成果登记。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支持方式

科技兴农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按照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用款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核拨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科技兴农项目的后补助主要是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公益性、长期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示范等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积极探索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兴农项目的具体支持方式和要求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十条 资金开支范围

市科技兴农项目资金预算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 材料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低值易耗品、实验动植物等采购、整理、运输等费用。

2. 设备费:主要用于购买与项目相关的实验仪器、专用设施设备等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施、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对于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费一般不超过项目财政资金总预算的20%。涉及信息技术开发应用的项目,设备费根据需要可适当放宽,但应不超过项目财政资金总预算的50%。

3. 检测加工费:主要用于委托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开展与项目相关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软件测试测评、软硬件网络系统集成等费用。信息技术开发应用项目可包含信息安全保障,数据服务、托管服务等费用。

4.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的15%。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其中:

差旅费:主要是指项目实施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科学实验(试验)、示范、技术培训指导、调研考察,参加学术交流会议等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用、以及市内交通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技术培训、专家咨询、协调项目及其他相关会议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国外(境外)学术会议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差旅等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 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主要用于项目相关的资料费、专业软件购买费、论文出版、文献检索、知识产权申请等费用。

6. 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专家咨询等费用。劳务费不超过项目财政资金总预算的30%。对于软件开发项目,劳务费不超过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的50%。其中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8000元/人月以内。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项目,劳务费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7. 燃料动力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和排污等费用。

(二)间接费用。主要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费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总额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的8%。间接费用应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市农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科技兴农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纳入年度预算。

对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科技兴农项目,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按照一次核定总量、分年安排预算的原则,安排科技兴农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市农委根据合同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项目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向项目协作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协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项目资金,确有必要调整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项目终止等应当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批。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后,财政资金据实安排。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新增且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预算调整应当报市农委审批。因项目研究需要,其他设备费预算需要调整的,以及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检测加工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燃料动力费等需调整的,由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如有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与科技项目资金相适应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单独设置台账,强化资金专款专用,合理开支。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结转结余

在研项目年度结转资金留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市农委组织清查处理,并停拨项目资金,未使用完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可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并将使用情况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2年内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审计确认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尾款不再拨付。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企业等经营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资金管理、审核和监督权;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实施提供科研、财务、行政等支撑;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项目协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二级合同,完成合同内容和考核指标,配合承担单位完成原始资料收集、项目总结、资金决算及审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单位(部门)应积极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工作,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通过专项检查、监督评估、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踪问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资金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市农委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在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项目申报、管理等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应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实施效果,并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市农委按照国家和本市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的立项政策、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日。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4〕4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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