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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

2019-03-06 21:47来源: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辑:lky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在线访谈。2018年8月1日是《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日。十年来,我省市场主体竞争意识不断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反垄断执法逐渐深化。今天我们很高兴请来了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处处长杨键为大家讲述四川反垄断执法的情况,并解答网友咨询。杨处长好!

【杨键】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省反垄断执法取得了哪些成效,对促进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转又有哪些影响?

【杨键】《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后,省工商局稳步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垄断行为线索的排查,加大垄断案件的查处力度,积极规范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的规定和做法,通过行政指导、约谈等方式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作出了积极贡献。

2009年,根据四川实际省工商局制定下发指导意见,对各地如何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进行引导,并建立了反垄断执法联络员制度。2015年,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在重点领域加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的线索排查,并完善和规范了开展垄断案件线索排查的程序。确定了34名反垄断执法人才,完善了反垄断执法人才的激励机制,提升了反垄断执法的水平和能力。同时,大力普及《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指导企业加强合规审查。先后对通信、交通运输、国有资产交易、建筑材料等行业和领域的涉嫌垄断行为和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行为进行了约谈和建议,督促相关企业积极整改,规范了行业经营行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2013年和2017年,省工商局经总局授权分别对宜宾市砖瓦协会及7家会员企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四川久远银海畅辉软件有限公司在广元医保支付终端软件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搭售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作出罚没160万元和罚没60.43万元的行政处罚,受到总局和社会群众的积极评价。

【主持人】近年来,我省在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方面开展了哪些专项执法行动呢?

【杨键】2016年-2017年,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专项执法行动,成效明显。两年间,共立案查处案件231件,案值5683.239万元,罚没款共计3078.373万元。今年4月,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省工商局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在总结前两年开展专项行动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持续巩固和扩大这一专项执法行动成果。对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同时要求各市(州)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确定1-2个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整治。为切实推动行动取得实效,省工商局认真研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公共服务行业整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依据《反垄断法》和配套规章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拓宽执法领域,强化案件查办,着力行业规范,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主持人】下一步,我省将如何加强反垄断执法?

【杨键】虽然十年来我省在垄断案件查处和规范行业市场涉嫌垄断行为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与其他反垄断执法超前的省市还有较大差距,在规范市场垄断和处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方面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下一步,省工商局将加大反垄断执法工作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深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监督,不断推动我省反垄断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切实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主持人】省工商局是如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

【杨键】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省工商局于2017年2月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和省发改委联合牵头组织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联席会议,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下一步,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制定机关和市场主体的竞争规则意识。不断强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推广有益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监督作用,对有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而出台的妨碍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的规定和做法加强监督,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回答一下网友们的提问。

【果果】我们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在做小区的供水工程安装时,当地供水公司要求必须选用他们指定的公司进行设计施工,这种行为算垄断行为吗?

【杨键】供水公司等公用企业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限定用户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就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属于《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行为。

【羽溪】我们家在开通燃气的时候,燃气公司要求必须同时购买他们的灶具,这种是违法行为吗?应该怎么投诉举报?

【杨键】燃气公司属于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是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甜甜】我有事请律师,对方告诉我他们协会规定了服务的最低价格,这种是否算垄断行为?

【杨键】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这种对商品或服务价格达成一致的行为,属于垄断协议,应该予以规范。

【主持人】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非常感谢杨处长的到来,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这期在线访谈的关注,本期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再见。

【杨键】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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