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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信息公开指南

2019-02-23 21:29来源:辽宁省农委编辑:李玉堂
  

为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开指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按所示方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布在辽宁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nync.ln.gov.cn)上。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获取信息方式

1.登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nync.ln.gov.cn)首页使用搜索工具查找,或进入“政府信息公开”频道浏览、下载;

2.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

3.可以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查阅、复制。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 受理机构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为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23448816;

电子邮箱地址:23448777@163.com ;

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

邮政编码:110001。

(二)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获取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印,也可在辽宁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中下载。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即可;

2.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填写纸质《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邮寄到受理机构。

(三)申请的处理流程

参见《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省农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或者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省农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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