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对近年来国家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权制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在原省卫生厅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一、目的
原省卫生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2011年制定并实施的,2014年10月原省卫生厅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后,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没有进行修订,且近年来国家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较多。本次修订将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权制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为。
二、修订过程
2017年7月,由省卫生计生监督总队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在原省卫生厅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基础上,起草《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草稿)。9月和10月,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先后举办两次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研讨会,组织省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及专家对其进行研讨和修改完善,形成《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11月向各市县卫生计生委、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总队、委机关各处室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和委政法处提出的两次审查性意见,对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审定稿)。
三、可行性及必要性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17]172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应于2018年6月之前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并公布执行。
原省卫生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于2011年11月11日公布执行以来,国家对《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等法规规章也应纳入。原省卫生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中行政处分及责令改进等裁量基准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不应纳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予以删除。
因机构改革,原《省卫生厅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应当进行重新修订公布。且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规章的修订,现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已经相对滞后,甚至不能使用,急需修订。本次修订是经过充分征求意见的,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