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8]8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健康湖南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推进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创新医疗健康服务模式,丰富医疗健康服务供给,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优化监管方式和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便捷性,提升医疗健康资源整体效能和可及性,提升卫生健康治理能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和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1.构建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省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的基础资源,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系统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深度融合。强化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数据采集,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和协同应用。到2020年,初步建成全省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卫生计生资源四大数据库和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医保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二级及以上医院建立健全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院内各类信息系统资源,提升医院管理效率,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到2019年,二级及以上医院实现与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二级医院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3级水平,三级医院达到4级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化建设。实施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统一医疗服务、药品采购、医保报销等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到2019年,统一“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信息平台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等基础代码。(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4.推广应用电子健康卡,整合各类诊疗卡,实现跨地区、跨机构看病就医“一卡通”。逐步实现电子健康卡、社保卡、医保卡等多卡通用、脱卡就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与医保机构、商业保险机构、银联、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为患者提供多种在线支付方式。到2020年,二级及以上医院普遍提供移动支付等“一站式”结算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负责)
(二)提升医疗机构便民惠民服务能力。
1. 加快推进智慧医院建设。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改造优化诊疗流程,贯通诊前、诊中、诊后各环节,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到2020年,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等线上服务。三级医院预约时段精确到1小时以内,优先向医疗联合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预约诊疗号源,推动基层首诊,畅通双向转诊,让患者少排队、少跑腿。(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建立完善省级网上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整合打通各类服务终端,加快实现号源共享,逐步增加网上预约号源比例,建立预约挂号爽约黑名单制度,集中解决“挂号难”。(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实现基层远程医疗全覆盖。建设省级远程医疗信息管理平台,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加强病历、检验检查、医学影像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分级诊疗和健康扶贫政策落地。建设远程医疗支撑与运营体系,支持第三方参与远程医疗服务运营,提供远程心电、检验、影像、病理服务。到2020年,完成51个贫困县的102个县级医院和789个乡镇卫生院的远程诊室建设;实现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省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逐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创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
1.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在确保医疗质量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咨询服务,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建立区域检验、检查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机构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检查等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制度,促进合理检查、合理诊疗,降低患者检验、检查费用。到2019年,实现检验、检查结果跨机构互认。(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一步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家庭监测服务,逐步实现患者居家康复,不出家门就能享受优质高效的复诊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推进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5.发展“互联网+”中医药服务。完善中医药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区域内中医医疗机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资源共享。鼓励中医医院与第三方互联网公司合作,推广“治未病”健康服务应用,为群众提供预防保健、疾病康复等健康指导。推广“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6.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在线远程咨询和远程医学教育。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和个人健康管理,构建全民健康促进新模式。
1.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现居民电子健康信息一人一档、连续记录、动态更新、共享共用,发展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电子健康信息服务。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加强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整合现有预防接种信息平台,优化预防接种服务。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建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平台,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支持,探索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升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5.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推进“互联网+”药品供应和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供应商开展常见病、慢性病延伸处方、药品配送合作。建设处方流转和监管系统,推进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推进“智慧药房”建设,实现处方系统与药房配药系统无缝对接,方便群众及时取药。提高利用互联网监管药品流通的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2.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管理。(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
1.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2.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3.全面深化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和社会力量,开展全省医疗健康大数据研究应用工作。健全医疗健康大数据标准体系和安全防护体系,有序推动人口健康信息基础资源大数据开放共享和挖掘应用,培育医疗健康大数据发展新业态。(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与推进“健康湖南”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要求,及时梳理本地区、本部门重点任务,制定 “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切实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配套政策。统筹利用财政相关专项资金,建立“互联网+医疗健康”投入保障体系,加大对全民健康信息化重点项目、关键基础设施、医院信息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加强使用管理,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负责)
(三)开展试点示范。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试点工作,积极培育“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大力宣传“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政策措施及成效,转变患者就医习惯,提高群众知晓度与参与度,营造“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加强质量监管。创新“互联网+医疗健康”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加强线上、线下、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应用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数据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局负责)
(五)强化安全保障。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安全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健康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保护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和数据等。建立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信息安全人才队伍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