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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公告〔2019〕2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自2018年12月29日起停止“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有关行政审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的职业病诊断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