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升进境生物研发样品的通关便利化水平,服务深圳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根据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现就推行进境生物研发样品便利化监管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有关企业及科研院所等(以下简称研发类企业、单位)为其自身检测、研发、科技创新等目的进口的,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相关领域,不用于销售的试剂、试样等(以下简称生物研发样品),实施卫生检疫便利化监管。
二、海关对生物研发样品实施风险管理,对按照规定需实施风险前置评估的,简化评估程序。同一家研发类企业、单位进口同类生物研发样品的,一般不重复实施现场考核。
三、研发类企业、单位一年内多次进口相同品名及规格低风险生物研发样品的,海关给予一次审批、多次核销的便利安排。
四、进境生物研发样品需实施查验的,海关优化查验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五、研发类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申请用途使用生物研发样品。海关有权对生物研发样品的保管、存放、使用、流向等情况,以及研发类企业、单位的样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等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