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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展品检验检疫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9-03-04 22:04来源:深圳海关编辑:李玉堂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国际会展业快速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本着“风险可控、适当放宽”的原则,结合深圳地区监管工作实际,对举办地在深圳的重要国际性展会,实施简化展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现就深圳关区展品检验检疫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简化展品检验检疫审批手续

(一)对凭参展证明的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动植物源性食品、特殊物品等展品需办理检疫审批的,由深圳海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报总署备案。

(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但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可简化相关流程,由展会方提出申请,批量办理并签发《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三)仅供展览的入境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免予抽样检验,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对展会期间少量试用、品尝、馈赠的入境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可在展前抽取样品检验,并可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对样品已经检验合格并在展会现场少量试销的,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对于免于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应在展品旁以中文注明品名、保质期、禁忌、食用(使用)方法等事项。

二、创新展品监管模式

取消展前备案。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并且提交展览品清单和展览会证明材料;也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时,向主管地海关提交上述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三、优化展品查验模式

对入境后原集装箱原封转运至展会举办地的展品,口岸海关只对集装箱箱体外表实施必要的检疫处理和放射性监测,其他工作均由主管地海关完成。

对散装和入境后需开箱卸货后再装运至展会举办地的展品,由入境口岸海关对展品、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实施检疫和放射性监测,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后续监管工作由主管地海关完成。

展会现场监督管理及后续核销处置工作由主管地海关负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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