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海关总署部署,现就代理报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即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或者“境内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即报关单上的“申报单位”)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方)和报关企业(受托方)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站签订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建立委托关系。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均可发起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签约。
二、报关企业申报时应当将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编号填写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
三、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进行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签约或者填写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编号的,经海关确认后,报关企业可以在申报时上传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扫描件。
四、2018年11月30日(含当日)前为公告施行过渡期,报关企业在申报时既可以填写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编号,也可以上传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扫描件。2018年12月1日起,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海关不再接收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扫描件。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