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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外贸稳定增长,进一步推进关区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境外之间进出境备案清单的随附单证,例如合同、发票、提单、装箱清单等,企业在申报时可以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需要上述单证的,企业再向海关提交。 二、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