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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关企业协调员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9-03-04 22:01来源:深圳海关编辑:李玉堂
  

为了推进海关与企业合作关系,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局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关区海关企业协调员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高级认证企业均为海关协调员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深圳海关为企业设立企业协调员。

二、企业协调员为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海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根据海关工作需要和企业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宣讲;

(二)听取和反映企业合理诉求,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

(三)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管理建议;

(四)征求企业对海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五)督促企业积极配合海关工作;

(六)落实关企合作的其他事宜。

三、企业应当指定分管海关事务的高层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与海关沟通联系。

四、企业可以获得“互联网+海关—关区特色政务服务(深圳)—企业服务平台”的应用授权,通过该服务平台联系企业协调员,反映和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需要协调的事宜。企业还可以通过该服务平台接收海关发布的最新通关政策等重要信息。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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