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商规〔2018〕3号
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有关处室、检查总队、机场分局: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现将2015年12月31日印发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标〔2015〕239号)第三部分“裁量适用情形”中第(二)项第3点修改为“被侵犯的商标为地理标志、涉外商标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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