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名单见附件)。
企业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负责清算。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本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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