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可以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可以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