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省委、省政府对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高度重视,李锦斌书记、李国英省长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委书记专题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都进行了研究,要求全面深入调查核准事实,从严从实推进问题整改,严肃认真开展追责问责,坚持举一反三,构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三大部分:一是总体要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切实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推动形成机制更加健全、监管更加有力、保护更加严格的新格局。二是主要任务。包括科学规划布局、规范审批程序、强化调整管理、严格限制开发建设、加强执法监管。三是保障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健全管理机制,落实资金保障,推进社区共管。
三、《意见》重点解决的问题
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科学规划,着力解决布局不合理问题。我省有的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布局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为此,《意见》提出,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进行科学考察,并广泛征求当地政府与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在确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限时,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二)完善程序,着力解决审批不规范问题。我省有些自然保护区由市、县政府批准设立,存在审批不规范、设立不科学等问题。《意见》明确,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强化管理,着力解决擅自调整问题。任何地方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由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的,应事先征求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政府意见。
(四)严限开发,着力解决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中央环保督察、“绿盾”专项行动中发现一些自然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为此,《意见》强调,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