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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18年度年度报告的公告

2019-03-03 15:11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lky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2018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除外),均应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8年度年度报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自2017年度起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2018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时间统一为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cn或http://xygs.egs.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填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网上填报采取联络员身份验证登录,首次填报前请进行联络员注册,如需更换联络员可进行联络员变更。选择纸质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应下载或领取《年度报告表》,填写后到其登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

市场主体依法按时报送年报,是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是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前提基础。广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对其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未按规定报送海关年报事项的企业,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补报年报后,海关将其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今年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第六年,2016年7月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尚未移出的企业,将在今年7月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满三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受到更加严厉约束和惩戒。在此,提醒以往年度有未年报情形的企业,抓紧补报年报,以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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