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第16号公告精神,现就辽宁省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下同)资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等事项的受理窗口,由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变更到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窗口(办公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9号省政府政务审批大厅三楼31窗口,邮编:110032,咨询电话:024-83988557)。
二、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延续,以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含实验室地址)等事项,请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3〕138号)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组织制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新的部门规章。在新的部门规章出台之前,暂停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新资质认可工作。
特此公告。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