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大连市委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晰监督管理职责,巩固清理规范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日前,大连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印发了《大连市卫生计生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共三十八条,由总则、职责分工、成立审查变更登记和注销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七章组成。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卫生计生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明确提出了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6项职责,涵盖了法规和相关文件明确的任务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明确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在委党委领导下开展,机关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并且确定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处室。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内容。对上述内容在操作层面进行了明确,提出了标准要求,使得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工作有据可依。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承担行政委托要求、会费收取、其他收费、禁止性收费行为、资产管理、接受捐赠、财务监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使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有依据可遵循,确保责任落实。
同时,依据该规定和《关于调整我省副省级城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大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调整理顺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确保监督管理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