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健康扶贫工作,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和分级诊疗的制度要求,保证让贫困人口看得上病,看的起病,看的好病,规范贫困人口就医诊疗行为,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县域内就诊率,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日前,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根据实际,制定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转院转诊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指出贫困人口原则上在旗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就医诊治,确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逐级履行转院转诊手续。转往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旗人民医院和医保机构履行转院转诊手续。确需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先由旗人民医院和医保机构转至市三级医疗机构,再由市三级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在同级医保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转诊。未经转诊备案自行到市及市外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不享受健康扶贫兜底保障政策。建立欠费预警和沟通协调机制,全旗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乌拉特前旗恶意逃费贫困人口就诊不良记录制度》及时向卫生计生局反馈贫困患者欠费信息。旗卫生计生局启动部门联动机制,通报扶贫、民政、人社及社保部门,暂停贫困户各类补贴、民政救助、医保报销及“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服务”等一切待遇(危急重症除外)。
加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贫困人口就诊应首选到基层卫生院治疗和住院。基层卫生院不具备治疗能力、需要到旗直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前需到所在地基层卫生院履行转院转诊手续,未履行转院转诊手续的,不享受健康扶贫兜底保障政策;对不开展住院业务的苏木镇卫生院,贫困人口住院可到周边卫生院住院治疗或直接到旗直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需办理转院转诊手续,确保基层卫生院转诊不超过60%,二级医疗机构转诊率不超过10%。对贫困人口要优先使用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控制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确需使用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要严格控制比例,二级医院控制在5%以内,三级医院控制在10%以内,对贫困人口实施过渡医疗的,导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要严肃追究收治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