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更好的满足临床及群众用药需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可通过信函、传真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身份反馈意见和建议的,请签名并附个人联系方式。
信函(特快专递)请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政处
联 系 人:孟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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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8年11月23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对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目录的确定、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相关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一)认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重要意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以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充分考虑现阶段国情和保障能力,满足了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兼顾了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坚持药品治病救人的本质特征,将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本药物的临床价值。(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完善目录调整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调整情况,在编制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目录。及时更新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医保报销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中的基本药物属性标识,推动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将医保甲类药品、蒙药(包括蒙成药、蒙药饮片、制剂)纳入基本药物监测管理,并实行全品种监测上报。基本药物和蒙药按照医保甲类药品报销,鼓励使用医保甲类药品和蒙药。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规范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做好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做到新版基本药物目录应进尽进。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以基本药物为重点,探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监测管理机制。(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三)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开展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可由政府搭台,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直接挂网、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有效措施,保障基本药物的供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经信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完善采购配送结算机制。坚持药品是特殊商品的属性,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市场调控的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不断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科学合理组织集中采购工作,满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未在我区挂网的品种,企业可按要求申请直接挂网,实行基本药物全品种挂网采购。认真总结经验,加快推进医联体药品医用耗材带量带预算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推动药品价格合理下降。完善“省际联盟”联采机制,扩大联合采购范围。各医联体及医疗机构要落实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要求,做到新版基本药物目录应采尽采。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一体化管理机构在网上集中代采,严禁嘎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自行网外采购药品。
坚持县乡村一体化捆绑模式配送,负责旗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供应的配送企业必须承担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工作,提高配送集中度和配送效率,保证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药品的供应。加强采购配送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药品配送监管制度,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强化生产企业是保障基本药物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追究涉事企业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列入失信记录。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压力。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加强廉政风险防范,防止在结算货款时的利益输送,对无故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短缺预警应对。依托国家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药品短缺监测网络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实现各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组织专家研判制定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根据短缺药品变化及药品短缺标准调整等情况,每年按照程序进行重新调整。对纳入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企业可申请直接挂网。跟踪监测原料药货源、企业库存和市场交易行为等情况,综合研判潜在短缺因素和趋势,尽早发现短缺风险,针对不同短缺原因分类应对。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通过军民融合的方式,探索建立短缺急需药品军地协商联动机制,保障部队急需短缺和应急作战储备药材供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六)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体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管理,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科目差别,结合2018年版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合理制定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数量和金额比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的基层医疗机构以及承担慢性病定点诊疗的基层医疗机构执行二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按照二级医疗机构的要求执行基本药物比例政策。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并逐步提升使用比例。规范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实现上下联动,统一集中采购,保证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用药需求,促进基本药物使用衔接。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诊疗范围和诊疗能力,合理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院内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及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约谈和通报,并与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坚决遏制不从网上采购、配足基本药物,诱导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行为的发生。加大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三级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发挥医院药师的用药指导和审核监督作用。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
(七)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做好信息维护,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临床医师优先使用。医疗机构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绩效考核,加强医疗成本控制。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面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基础上,大力推进医保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医保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加强临床使用监测。推进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立自治区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并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监测网络体系,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抗癌药、儿童用药配备的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并定期进行通报,实现国家、省、地、县四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对重点监测药品的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要求,探索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九)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建立我区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在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时,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优先纳入目录。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积极探索基本药物的全额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分类管理,逐步扩大全额保障药物范围。(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方式改革,切实降低患者费用负担。同时,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临床路径、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特殊人群管理中,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探索通过财政补助、医保报销及利用公共卫生和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等方式推动特殊人群基本药物全额保障,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一)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家抽验计划,结合我区基本药物监管的实际情况,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鼓励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保证质量。建立企业诚信记录和违法违规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增强药品安全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落实鼓励支持我区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企业可申请直接挂网,并在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中进行标识,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时提供信息服务。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逐步淘汰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经信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健康内蒙古建设,以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为主线,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对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力的部门、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基本药物全额保障等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政策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增强社会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