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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卫健委

关于下发《河北省婚前医学检查转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3-02 14:14来源:河北省卫健委编辑:李玉堂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医疗卫生管理中心:

为确保婚前医学检查质量,提高婚前保健服务水平,我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河北省婚前医学检查转诊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婚前医学检查转诊管理办法》

河北省卫生厅

1999年6月10日

河北省婚前医学检查转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婚前医学检查质量,提高婚前保健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及《河北省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前医学检查转诊是指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对在婚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疑难病症因条件所限不能做出诊断时,按规定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检查,已达到确诊的目的。

第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转诊可实行逐级转诊或同级转诊制度。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婚前医学检查转诊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精神病和医学遗传两个专业的接诊单位,其他专业的接诊单位由省辖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五条 除精神病和严重遗传性疾病外。其他疾病本着方便群众就诊的原则由社区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诊单位确诊,不再上转。

第六条 婚前医学检查转诊的专业包括:妇产科、外科(男性科)、内科、眼科、耳鼻喉科、传染科、性病科、精神病科、医学遗传及神经科等。

第七条 接诊单位应是当地设备先进、具有相当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高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八条 接诊医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具有较强的法律责任意识。

(二)县级接诊医师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省、市级接诊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为当地该专业的学科带头人。

(三)在接诊工作中能够遵守“严肃、认真、亲切、守密”的原则。

(四)经过省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九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接诊单位和人员名单通知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应向接诊医师颁发聘书,聘期为3年。

第十条 接诊医师职责是:

(一)明确诊断;

(二)确定重要脏器或生殖器官的功能;

(三)说明疾病或异常对配偶和子女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接诊医师不得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对婚检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由主检医师签发转诊单(转诊单上应贴受检者照片,并加盖婚检专用章),转至接诊单位。接诊医师确诊后填写转诊回执,并加盖本单位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受检对象持转诊回执返回原婚检单位,由主检医师根据确诊结果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十二条 非接诊单位和接诊单位的非接诊医师不得擅自接收转诊。

第十三条 对接诊医师在接诊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者,由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 转诊检查所需费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由受检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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