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2019〕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和《深圳市法制办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深法制函〔2018〕945号)精神,现将《市市场监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明事项涉及的文件内容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市市场监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