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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业农村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2-23 14:55来源:天津市农委编辑:李玉堂
  

有农业的区农委、区财政局,天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 〔2014〕27 号)、《天津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规范和完善我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津财农〔2017〕110号)精神,鼓励天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农业农村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支持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和困难村发展经济,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委               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 〔2014〕27 号)、《天津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规范和完善我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津财农〔2017〕110号)精神,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天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农担公司)开展农业融资担保业务,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支持困难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融资担保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天津农担公司开展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市财政给予的补贴资金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按照财农〔2017〕40号实行“双控”标准,符合“双控”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一是控制业务范围。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规模化经营条件成熟、联农带农效果突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贴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用于天津农担公司担保费补贴、奖励补贴。

第六条  天津农担公司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农委报送核算期间的农业融资担保费补贴、奖励补贴的资料,市农委负责审核,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农委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农委,由市农委拨付至天津农担公司。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市财政对天津农担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含困难村农业农村贷款担保发生额),向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的担保,按政策性担保发生额给予年化2%的担保费补贴;向其他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担保,按政策性担保发生额给予年化1.5%的担保费补贴;并挂钩净资产放大倍数完成情况给予年化1%的奖励补贴,补贴资金核算期间自上一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止。

(一)不得新开展非农业担保项目;

(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了风险分担的合作协议;

(三)新开展的担保项目符合“双控”政策;

(四)同笔农业农村贷款担保未享受其他担保补贴政策。

第八条  对天津农担公司2017—2020年期间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村经济发展贷款提供的担保,市财政按其困难村贷款担保发生额给予年化2%的担保费补贴和年化1%的奖励补贴,补贴资金核算期间自上一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止。

(一)天津农担公司免收担保费;

(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了风险分担的合作协议;

(三)新开展的担保项目符合“双控”政策;

(四)同笔农业农村贷款担保未享受其他担保补贴政策。

第九条  市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市财政补助之和)不超过3%。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

第三章  补贴申报与审定

第十条  天津农担公司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农委申请核算期间的担保费补贴、奖励补贴,并提交如下资料一式4份:

(一)申请补贴资金的报告;

(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担保费补贴和奖励补贴汇总表,包括序号、担保主体、借款主体、担保期限、担保发生额、贷款余额、年化利率、年化担保费率、申请补贴核算时间、担保费补贴金额、奖励补贴金额、资金合计,涉及困难村的单独标记。

(四)被担保人、贷款银行、天津农担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保证合同复印件;

(五)相关融资担保业务凭证,包括担保费收取凭证、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利息结算清单等复印件;

(六)历年获得担保费补贴和奖励补贴到位与使用情况的报告(上一年度补贴资金单独说明,如有未使用资金单独说明);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天津农担公司的单位公章,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天津农担公司如违反《担保法》《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管与考核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担保费补贴用于天津农担公司开展业务经费补贴。奖励资金用于天津农担公司建立风险资金池,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对代偿率不超过5%的代偿损失,由风险资金池给予全额补偿,代偿率超过5%,天津农担公司进行整顿。

第十三条  天津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财政部等国家部委要求,制定天津农担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方案,严格绩效考核,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核定天津农担公司高管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  天津农担公司奖励补贴(不含困难村担保奖励补贴)与净资产放大倍数完成情况挂钩。

第十五条  有农业的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天津农担公司工作,在分支机构建设、农业项目指导、项目保后管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鼓励天津农担公司开展担保业务。

第十六条  天津农担公司应当规范运作,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加强对担保贷款的审查和跟踪,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十七条  天津农担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贴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依法收回补贴资金。对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6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天津市涉农融资担保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文的通知》(津农委〔2015〕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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