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牧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21号),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为目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带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成为引领“一特三高”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新活力。
二、基本原则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基本特征是独立经营、联合发展;龙头带动、合理分工;要素融通、稳定合作;产业增值、农民受益。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各成员保持产权关系不变,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制定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实行一体化发展。在推进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从实际出发,科学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要素在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间自由流动,促进联合体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龙头带动,联合发展。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为基础,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各成员保持独立经营,明确功能定位,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坚持要素融通,共商合作。立足特色优势产业,通过土地、资金、技术、品牌、信息等要素融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内部平等对话、协商沟通机制,形成共商合作、共议发展、共创事业的机制,实现分工合理、高效联合的利益共同体。
坚持因地制宜,兴农富民。依托各地资源禀赋,充分挖掘农业增值潜力,探索发展不同产业、不同类型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打造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切实增强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全产业链增值增效,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
三、主要目标
坚持规范建设、示范引领、重点培育、稳步推进,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加快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力争到2022年,培育各类农业产业化联合体300家以上,其中自治区示范联合体100家左右,推动我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上规模、上水平,促农增收带动能力进一步提升。
四、重点任务
(一)培育多元联合体。
1.增强龙头企业引领作用。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造产业领军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制定农产品生产、服务和加工标准,示范引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标准化生产。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引进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升级,大力发展优质粮食、优质牛羊肉、枸杞、葡萄等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引导龙头企业通过订单收购、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方式,联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积极开展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
2.提升农民合作社纽带作用。鼓励普通农户、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积极吸纳贫困户入社。深入开展示范合作社创建,按照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的要求,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加强运行监测,消灭“僵尸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引导农户发展专业化生产。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积极发展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通过品牌嫁接、股份合作、产业延伸等方式,促进合作社跨区域、跨行业联合发展。
3.强化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基础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农户申请登记家庭农场。引导农村耕地向家庭农场流转,鼓励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向家庭农场集中。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健全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和名录制度。引导家庭农场与合作社、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紧密联结机制。
4.夯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撑作用。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原则,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星级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创建,积极为小农户提供农机作业、农资供应、统防统治、粮食银行、市场营销等低成本、便利化、全链条的综合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政府花钱买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科技推广、残膜回收、病死动物收集、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公益性项目,实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间农业生产的节本增效。
(二)促进资源要素融合。
1.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健全完善县、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户将承包经营土地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向联合体内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统防统治、农机作业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促进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2.推进资金有效流动。支持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承贷承还、资金垫付等服务。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互助担保,缓解农民生产资金短缺难题。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每年在收益分配前,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完善自我管理、内部使用、以丰补歉的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
3.促进科技转化应用。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支持节本增效、优质安全、绿色环保等先进实用技术研发,引导联合体内新型经营主体间开展人才交流合作,着力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鼓励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龙头企业向联合体内其他经营主体示范推广新品种、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提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综合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种苗繁育、配方施肥等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大旱作节水、草畜节本增效、蔬菜标准化生产、病虫害防控等实用技术培训。
4.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坚持市场导向,鼓励龙头企业找准市场需求、依托联合体内部沟通合作机制,将市场信息传导至生产环节,优化种养结构,实现农业供给侧与需求端的有效匹配。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直供直销、订单配送等现代化市场营销模式,开拓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信息化管理,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纳入企业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和物资流的高度统一。
5.推动品牌共创共享。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使用“宁夏”农产品质量追溯二维码,鼓励龙头企业依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发挥中国“枸杞之乡”、“滩羊之乡”“甘草之乡”“硒砂瓜之乡”“马铃薯之乡”品牌优势,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强品牌意识,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加强协作,积极培育申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打造农业区域公用品牌。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申请注册商标,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培育发展一批大米、优质牛羊肉、牛奶、枸杞、葡萄及葡萄酒等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整合品牌资源,统一开展营销推广,打造联合品牌,授权成员共同使用。扶持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
(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1.提升产业链价值。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围绕 “1+4”特色产业,进行种养结合、粮经结合、种养加一体化布局,积极发展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推动农村科技、乡村文化等要素融入农业,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体验农业、康养农业、创意农业等新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在农业生产、精深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全产业链智能化水平,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
2.促进共享互助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将农资供应、技术培训、生产服务、贷款担保等与订单相结合,全方位提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帮助农户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形成服务、购销等方面的最惠待遇,分享联合体机制带来的收益。
3.推动股份合作发展。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成员相互入股、组建新主体等新型联结方式,实现深度融合发展。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林权、设施设备等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龙头企业,支持采取“保底收入+股份分红”的分配方式,让农民以股东身份获得收益。积极开展投改股试点,探索将财政扶贫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等入股龙头企业,折股量化给贫困户参与分红。
4.实现多元共赢合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妥善处理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之间、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创新利益联结模式,促进长期稳定合作,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加强订单合同履约监督,建立诚信促进机制,对失信者及时向社会曝光。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将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作为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的主要标准,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扶持政策
(一)优化政策配套。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发挥市县资金整合作用,加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培育。农业产业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项目资金,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倾斜,重点支持标准化基地建设、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品牌培育、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农业风险防范等产业发展关键环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贴息资金实现所有产业、联合体成员全覆盖,对联合体成员贷款贴息给予重点倾斜。对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给予以奖代补。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扶贫,支持培育一批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农民合作社和致富带头人。全面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实施信用等级评估,综合考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财务状况、信用风险、资金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授信额度,实行随用随借、循环使用方式,满足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差异化资金需求。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求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8]3号),农业银行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同期同档次基础利率,并允许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上下浮动,比率一般不超过5%,根据试点经验适时推广扩大。积极发展产业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设立内部担保基金,通过“财政资金+联合体资金+银行放大贷款”的模式,扩大联合体成员金融信贷需求。鼓励龙头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林权、土地流转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和土地预期收益、订单仓库、可转让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质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发债融资。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理赔标准,联合体成员自缴保费优惠5%;探索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融资贷款保证保险等商业性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发起组织农业互助保险,降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风险。
(三)落实用地保障。认真落实促进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支持政策。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开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当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于引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所需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对联合体成员直接用于建造工厂化作物栽培、畜禽圈舍、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附属设施,按设施农用地审批和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健全完善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协商配合,推动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落实,帮助解决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开展示范创建。围绕“1+4”特色优势产业,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示范社、星级家庭农场、星级农业综合社会化服务站认定办法,积极开展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发布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诚信名录,定期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本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认定。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调研,切实掌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新情况,及时反映新问题。认真做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信息库,为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暂行办法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林业厅 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18年4月16日
附件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为基础,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联合体成员分工协作、紧密联结、利益共享。
第三条 自治区农牧厅牵头会同林业厅、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厅局组织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的认定管理工作。自治区农牧厅承办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具体申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联合体成员共同制定联合体章程,并报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联合体成员围绕主导产业共同制定联合体建设方案,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结机制。
(三)联合体由1家自治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3个农民合作社、5个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共同发起。
1.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引领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区域和行业类别进行划分,其中川区优质粮食、现代畜牧、枸杞、葡萄类企业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瓜菜、地方板块类企业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山区优质粮食、现代畜牧、枸杞、葡萄类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瓜菜、地方板块类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一般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2.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农民合作社为社员统一供种、统一生产、统一技术、统一服务、统一营销一体化经营,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积极开展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土地入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4.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备案,在农业生产季节,为联合体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农资供应、测土配方、统防统治、农机作业、市场信息等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综合社会化服务,实现农业生产的节本增效。
(四)联合体成员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作,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品牌价值延伸到种养原料的溢价。
(五)联合体成员内有专门的技术研发或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和推广人员不低于10人,通过“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运作模式,农业生产成本降低10%以上,农业种植及畜禽养殖效益较普通农户高10%以上,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六)联合体成员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积极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全面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加强养殖粪污、农膜、作物秸秆基本资源化利用,有明显生态效益。
第三章 认 定
第六条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组织认定。
(一)申请。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牧、林业等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联合体基本情况及章程复印件。
2.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建设方案。
3.龙头企业营业执照、自治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文件复印件。
4.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文件复印件。
5.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及星级家庭农场文件复印件。
6.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营业执照及星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文件复印件。
7.龙头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8.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9.县(市、区)农经部门提供的带动农户收入证明。
(二)申报。县(市、区)农牧局会同林业等职能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牧局推荐。市农牧局会同林业等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并向自治区农牧厅申报。
(三)评审。
1.实地考核。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农牧、林业、葡萄等相关单位对申报联合体进行实地考核。
2.专家评审。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农牧、林业、葡萄等相关专家对申报联合体进行评审。
(四)公示。自治区农牧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综合评价、会议研究,择优提出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建议名单,在有关媒体公示。
(五)发布。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厅、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第七条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享受联合体扶持政策。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开展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办法,农牧厅根据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创建情况,适时修订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