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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豫尚烟酒经营商行(王玺)被罚4万元

2022-02-17 20:08:17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编辑:昊天
摘要:日前,天津市河西区豫尚烟酒经营商行(王玺)销售涉嫌侵权的白酒被罚4万元。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李飞 记者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津市监执罚〔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河西区豫尚烟酒经营商行(王玺)销售涉嫌侵权的白酒被罚4万元。

据公示显示,2021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案件线索对天津市河西区豫尚烟酒经营商行(王玺)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的10瓶38°500ml/瓶“国窖1573”白酒、1瓶52°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白酒、1瓶52°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1瓶38°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经商标权利人所委托工作人员当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店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2021年12月2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天津市河西区豫尚烟酒经营商行(王玺)销售的涉嫌侵权的白酒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天津市河西区豫尚烟酒经营商行(王玺)于2021年11月,购进涉案侵权白酒摆放于店内用于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售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证明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违法经营额为8390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认为,天津市河西区豫尚烟酒经营商行(王玺)进货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相关之规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未查验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未查验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产品,罚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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