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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市场监管局

泸州市推行食品生产企业“信息化+信用监管” 机制

2021-11-26 14:07:04来源: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王静
摘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构建“信息化+信用监管”机制,保障食品安全。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王静)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褒奖守信、惩戒失信,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构建“信息化+信用监管”机制,保障食品安全。

制定一套信用标准。印发了《泸州市食品生产单位信用分级监管联动惩戒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泸州市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分级监管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细化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级标准、评定程序以及对应监管举措,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根据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等内容,每年按信用高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信用高的减少监管频次,在评优评先上重点支持,对信用低的企业加大监管频次,督促企业整改,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建成一套信息系统。投入专项资金,建成 “泸州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该系统以企业为信用代码为唯一识别码,收集归集该企业的日常监管、产品抽检、案件办理、投诉举报、荣誉表彰等信息,建立辖区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实时根据收集信息进行自动信用评级初步评定,经核实后自动推送到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和有关部门,公众可以查询企业信用等级,提供有效的社会监督。目前该系统已经对全市615家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了食品信用档案,归集有关信用信息1000余条。

形成一套联动惩戒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的结果运用。对信用等级高的食品生产单位,采取以主体自律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方针,适当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同时在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手续等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作为政府招标采购、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公开企业良好信用记录,对企业形象宣传予以支持。对严重失信食品生产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禁止当年评优评先,与有关单位共享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签订联动惩戒协议,在市场准入、信贷、招投标等领域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联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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