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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业农村厅

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02-28 17:38来源:西藏自治区农牧厅编辑:李玉堂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兽医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和《西藏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藏政办发〔2014〕12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全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意义

兽医服务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手段。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既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的根本要求,又是深化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兽医服务供给方式的着力点,有利于全面落实兽医法律法规赋予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畜禽养殖经营者及相关社会主体的法定责任,推动兽医主管部门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和监管职能;有利于提高我区兽医服务能力水平,进一步满足养殖业转型升级对专业化、组织化兽医服务的迫切需求,巩固乡村振兴的产业基础。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创新思路,积极作为,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现突破性发展,全面构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格局。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维护“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的兽医工作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以引导、扶持、发展、壮大各类兽医服务组织为重点,扎实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现突破发展。力争通过5年时间,构建起主体多元、覆盖全面、服务规范、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创公共服务与社会化服务互相补充、分层发展的兽医服务体系新局面。全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服务和市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服务相结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新格局建设初见成效,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兽医社会化服务队伍基本形成,兽医社会化服务业态趋于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社会对兽医服务的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需求导向,大力培育多元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

因地制宜,立足于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治理能力和服务养殖业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的需求,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原则,切实发挥兽医主管部门引领带动作用,充分激发调动村级防疫员、村委会、动物医院、畜牧龙头企业等多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兽医服务事业,推动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创建供给充足、灵活多样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方式。

1.培育发展动物防疫专业化服务组织。积极引导和整合基层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等资源力量,组建动物防疫合作社、技术服务公司等专业化服务组织,依法进行登记,取得相关资格,面向社会提供动物诊疗、动物防疫、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小型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兽医信息化服务等专业化兽医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乡村兽医,逐步实现村级动物防疫员整体具备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资质。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积极引导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源整合,创建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发展城镇动物诊疗机构,为城镇居民提供良好的宠物、观赏动物等动物诊疗保健、公共卫生安全等服务,满足城镇兽医服务需求;积极探索主要为畜禽养殖服务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发展路径,建立以移动、巡回诊疗方式为主的区域性畜禽诊疗机构;鼓励城镇动物诊疗机构直接开展或建立分支机构开展畜禽兽医服务;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实行连锁式经营,探索通过“互联网+”、移动诊疗、巡回诊疗等方式,扩大兽医诊疗服务半径,提高服务质量。

3.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调动养殖龙头企业、兽药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等畜牧业龙头企业积极性,鼓励企业利用自有的技术服务力量,组建服务团队,面向签约养殖场户、产品用户提供“一条龙式”或“菜单式”兽医服务。鼓励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为服务区域内技术力量薄弱的中小养殖企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全方位的兽医服务。

4.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利用现有的技术装备条件,面向社会开展动物疫病防治、疫病净化等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开展兽医继续教育和兽医相关技术咨询、评估论证等服务工作。积极鼓励大中专兽医相关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兽医专业教学实习基地、兽医科学研究实验基地,通过合约的方式,在约定的范围内开展强制免疫、消毒等兽医服务。

(二)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政府购买公益性兽医服务

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政策调整和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提供兽医公益性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逐步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环境消毒、样品采集、检疫技术性辅助、检验检测、病死动物和废弃兽药无害化收集处理、兽医信息化服务、兽医继续教育及咨询论证等可以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的兽医公益服务事项,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完善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政府需购买的兽医社会化服务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内容、服务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积极宣传引导,推动企业自主购买经营性兽医服务

各地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变兽医主管部门“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在解决好“谁来打针”问题的基础上,促使畜禽养殖经营者在观念上从“要我防”逐步转变为“我要防”,强化企业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动物防疫政策调整,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先打后补”,提升企业自主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意识。当前,要推动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由其自身承担或通过自行向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服务予以解决;散养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予以解决,并逐步由政府购买服务向养殖者购买服务转变,最终实现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的目标。积极引导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中小规模养殖、屠宰企业,自主向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疫病防治、检验检测、疫病净化、品质检验等技术要求高、自身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兽医服务事项。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是推进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区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地,研究制定推进本地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要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工作指导和调查研究,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丰富、完善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加强政策支持。要用足用好农业领域现有财政支持政策,研究制定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政策,把兽医社会化服务建设纳入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相关政策支持范围,引导和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各地市要积极稳定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将动物强制免疫、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等兽医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保证购买服务经费投入,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提供兽医公益性服务。

(三)加强人才支撑。依托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项目,将动物防疫合作社、动物防疫服务公司、畜禽养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兽医社会化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计划,培养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兽医专业服务人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畜禽养殖龙头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兼职,充分挖掘兽医服务创新潜力。支持不具备执业兽医报考条件的基层兽医服务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资格,并登记成为乡村兽医,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引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断壮大基层兽医社会化服务技术力量。

(四)引导规范发展。各地要建立完善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标准,加强服务过程的绩效考核,量化考核指标,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出现无序竞争、低水平重复等情况。积极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树立一批兽医社会化服务示范典型,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品牌建设。理顺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创新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放活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自主经营权,促进并不断提高服务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鼓励信息化服务市场主体搭建兽医服务供需信息平台,提供个性化市场信息定制服务,提高兽医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从业入口管理,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是依法注册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检验检测的,应当取得相应实验室资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符合承接主体一般条件和政府部门根据购买内容确定的具体条件。支持兽医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兽医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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