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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报2021“铁拳”行动五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件

2021-10-27 11:33:25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编辑:梁军昌
摘要:10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一批2021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包括涉嫌使用回收油、销售病死猪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标签等。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梁军昌)10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通报2021“铁拳”行动第三批涉民生领域典型案件,其中包含5起食品安全案件,涉及成都、绵阳、凉山以及德阳。

制售致病性微生物不合格海鲜

2021年5月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接青白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线索通报:在某饭店共同就餐的部分群众当日晚上相继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疑似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5月2日,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饭店立案调查。经查:5月1日,该饭店在承接的包席服务中,向顾客提供了未彻底煮熟煮透的生焗扇贝和海鲜大咖菜品,食品中含有的副溶血性弧菌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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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某饭店制售致病性微生物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现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供图

当事人制售致病性微生物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9月3日,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988元,罚款75000元。

砂锅串使用回收油

2021年8月12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在涪城区丰谷镇辖区开展火锅餐饮店火锅底料及用油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砂锅串操作间内有一个约100L的不锈钢大桶,桶内有呈液态待使用的火锅底料油约40公斤,现场摆放有过滤回收火锅锅底使用的塑料网、不锈钢瓢等工具。同时,现场还发现有包装好的成品牛油火锅油料和牛油火锅底料。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回收火锅底料加工火锅油,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火锅底料油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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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某砂锅串涉嫌使用回收油案现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供图

当事人回收废弃油脂炼制成老油火锅底油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8月26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立案侦办。

销售病死猪肉

2021年7月23日,凉山州会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会东县鲹鱼河镇中心农贸市场二楼猪肉区1号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亢某某正在销售无检疫标识的猪肉,并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等票据。经会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取样鉴定,该批猪肉为“病死动物的产品”。经查:当事人杨某某和郑某某于7月21日从农户手中购进该批病猪,7月23日凌晨在杨某某家宰杀后,以14元/Kg的价格销售给当事人亢某某,由亢某某在摊上进行分解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亢某某尚未售出该批病死猪肉73.22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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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亢某某、杨某某、郑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猪肉)案现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供图

当事人亢某某等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8月11日,会东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会东县公安局立案侦办。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标签

2021年6月7日,绵竹市市场监管局与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绵竹市醒狮食品加工厂发现该厂生产的109枚咸鸭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8日,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且产品包装袋上未标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等。此外,发现当事人生产的84件“乡吧佬泡椒夹心蛋”外包装与内包装袋标注的制造商不一致。通过检查,还发现该厂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作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及销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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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醒狮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现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供图

当事人生产“早产”咸鸭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代加工“夹心泡椒蛋”标注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注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与当事人警告、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白酒污染物含量超标

2021年6月23日,绵竹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报告显示天韵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2的稗子酒(清香型白酒)氰化物(以HCN计)项目实测值16mg/L不符合GB 2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指标≤8.0mg/L的要求;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3日的稗子酒氰化物(以HCN计)项目实测值17mg/L不符合GB 2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指标≤8.0mg/L的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绵竹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抽检两批次产品已销售无库存,经查,当事人共生产稗子酒30箱180瓶,生产稗子酒20箱120瓶,货值金额共计1440元,违法所得210元。当事人召回58瓶已销售产品,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了无害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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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天韵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污染物质(氰化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酒案现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供图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稗子酒中污染物质(氰化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原材料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污染物质(氰化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和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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