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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业农村厅

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02-28 9:51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编辑:李玉堂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服务中心),海口市、五指山市农业局,洋浦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7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3号)要求,为全面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非洲猪瘟病毒在运输车辆上的存活时间长达6个月之久,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将备案各环节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尽快完成辖区内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同时,加大对备案工作的宣传力度,使交易、养殖、运输、屠宰生猪等单位和个人详细知晓,自觉配合开展备案工作。要加强对公告的学习和培训,确保相关业务人员真正掌握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和调运监管要求,为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规范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办理

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规定要求,认真查验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现场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指定场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见附件2)随车同行,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不符合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印制,有效期暂定为一年。

三、及时报送车辆备案信息

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第四条要求记录的内容,收集本市县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填写海南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见附件3),于每月5日前发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

四、严格查验跨省区运输车辆条件

跨省(区、市)运输生猪,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运输车辆必须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不予备案。并明确告知承运人,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须保存一年以上。

五、督促承运人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承运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承运人不得承运。承运人应建立生猪运输台账,规范填写生猪运输情况记录表(见附件4),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内容。生猪运输台账由承运人每月30日前报送所在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存,有关台帐记录保存期限为2年。对未定期上报生猪运输台账的承运人,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取消其生猪承运资格。

六、强化监督检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情况,核实后逐项填写动物检疫证明所列内容,对未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承载的生猪,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生猪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特别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查验生猪运输环节中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临床健康状况、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车辆清洗消毒情况等,发现承运生猪的车辆未经备案或有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备案表等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发现未按规定进行清洗和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以及违反公告规定情形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俞浩,65231959;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林欣语,65200994。

附件:1.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登记表

2.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样式)

3.海南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

4.生猪运输情况记录表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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