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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

2019-02-27 17:58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lily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省财政批复的本局部门预算、决算。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局办公室是政务公开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预决算公开文件审核把关,科技财务处负责部门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文件制定,法规处负责做好公开内容的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等情况。(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四)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第六条预决算信息实行“双公开”,分别在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省政府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专栏统一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七条  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在省财政厅批复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预决算公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省、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

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

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管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省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十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与省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6.与省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贯彻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执行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2. 辽宁省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第三部分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2215.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2066.5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49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2215.5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7648.3万元

2.项目支出4567.2万元。

在支出预算12215.5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901.5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827.5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834.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75万元,印刷费 13万元,邮电费 213.2万元,差旅费 39.1万元,会议费10万元,培训费5万元,福利费 5.1万元,维修(护)费 70万元,水费14.4万元,电费 141万元,取暖费 66.5万元,物业管理费437.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6万元,工会经费64.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 301.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5万元,公务接待费5.5万元,委托业务费 1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92.5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901.5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901.5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76.5万元。(由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新组建单位,所以无2018年数据及比较分析。)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5万元。

2.公务接待费5.5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6万元。)

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年

2019年

合计

 

76.5

1.因公出国(境)费

 

5.0

2.公务接待费

 

5.5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66.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66.0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8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8个,涉及资金4567.2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市场监督管理专项(项):反映从事市场监督管理专项业务方面的支出,单设科目的业务除外。

12.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市场监管执法(项):反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各类执法(含食品、药品、物价等)活动、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的专项工作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项):反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专项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价格监督检查(项):反映价格监督检查方面的支出。

15. 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反映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用于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方面的支出。

16. 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市场监督管理技术支持:反映用于补充、更新、完善市场监管技术手段和技术保障条件等方面的支出。

17. 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反映认证认可业务活动支出。

18. 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标准化管理:反映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支出。

19. 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化妆品事务:反映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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