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又快又好发展,建立产地监督检查制度,根据马爱国主任在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及无公害产地认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与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一)我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农业局具体组织进行;
(二)每年对我区30%的获证产地实施现场检查,每个产地在三年有效期内至少被检查过一次;
(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产地环境和投入品使用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相关评价标准参照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种植业、渔业产品)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二、产地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一)每年初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根据全区获证无公害产地分布情况制定年度产地监督检查计划,下发到各地市、有关县(市、区)农业局;
(二)由各市农业局组织2-3名业务人员组成检查组,并确定组长1名;
(三)检查组在实施产地现场监督检查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检企业(组织),书面通知规范格式见附件2;
(四)检查组进行产地现场检查并进行书面评价,填写相关检查表;
(五)召开讲评会,参加人员包括检查组成员和被检企业(组织)相关人员,主要讲评内容为介绍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提出改进或整改意见,并宣布检查结论;
(六)产地现场检查结束。
三、后续工作
在产地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现场检查材料整理归档,并按要求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备案。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被检企业(组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