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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2019-02-27 16:59来源:广东省农村农业厅编辑:李玉堂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更好指导全省农业公园建设,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等新业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我厅组织编写了《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体系》,现予以印发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厅(发展规划处)反映。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 

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体系

  1.范围与期限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范围内的村庄、社区、乡镇,国有农场与美丽乡村建设、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乡村旅游景区,即广东农业公园的建设标准和评定的基本条件、评分方法、评定程序和管理。 

  本标准用于指导广东农业公园建设和申报等级评定。 

  1.2期限 

  本标准期限为2019-2024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或规范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2.1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 

  (3)《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 

  (5)《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 

  (6)《农业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4〕4号); 

  (7)《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 

  (8)《“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70号); 

  (9)《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72号); 

  (11)《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2)《广东省农业现代化“十三五”规划》; 

  (13)《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6〕3号)。 

  2.2相关法规与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1);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5)《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 

  (6)《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 

  (7)《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 

  (8)《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 

  (9)《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LY/T5132—95); 

  (10)《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02); 

  (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 

  (15)《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要求(GB18406.1-2001); 

  (16)《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要求(GB18406.2-2001); 

  (17)《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 18407.3-2001); 

  (18)《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GB 18407.4-2001); 

  (19)《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2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1-2006 第1部分:通用符号); 

  (2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2-2006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22)广东省各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3其他依据 

  (1)2018年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 

  (2)规划组实地调研、与相关领导干部座谈资料; 

  (3)广东农业公园相关现状统计数据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农业公园 

  农业公园是指以农业生产为基础,涵盖园林化的乡村景观,生态化的郊野田园、胶园、果园、茶园、菜园,景观化的农耕文化,产业化的组织形式,现代化的农业生产,体现现代农业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性、生命性”四生理念,体现现代农业三产融合、文化与民俗风情、和谐发展模式、浪漫主义色彩、简约生活理念、返璞归真追求的现代农业园林景观与休闲、度假、游憩、学习的规模化乡村旅游综合体。 

  此处定义的农业公园不包括以下对象:一是以农村聚落,或农村特有民间文化、地方习俗、民俗风情等为主要观赏对象的村镇;二是以自然植被景观为主体的森林公园或名胜风景区;三是以地质地貌为主要景观的地质公园;四是以保护珍稀物种、群落、生态系统和景观为主要目的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五是没有适当边界、面积很大、观赏期非常短的田园式赏花区域;六是大面积的天然牧场。 

  3.2广东农业公园 

  广东农业公园是指通过相应等级评定的、授予证书和牌匾的广东省省级农业公园。是广东省区域内,以经营公园的理念,以特色农业优美田野和岭南村落为载体,以特色农业、独特民俗风情、传统农耕文化为基础,依托农业种养生产基地、田园风光、农耕体验、特色产业等要素,融入绿色循环的发展理念,将岭南特色农业与广东民俗风情、农耕文化相结合,打造成集岭南特色农业景点、良好休闲设施、观光道路、乡土文化、农耕体验、绿色循环、出行指引、接待设施和服务设施等配套功能为一体的乡村休闲综合体。 

  4.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 

  4.1基本条件 

  4.1.1建设主体 

  广东农业公园建设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 

  4.1.2限定性规定 

  (1)广东农业公园各组成部分的主要建筑物和配套项目的使用权应一致,并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农业公园生产部分用地应统一流转,并登记备案; 

  (2)项目建设主体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实际控制人近3年内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3)项目建设主体以及园区具备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 

  (4)项目建设主体企业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广东农业公园的营业场所、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营管理应符合土地、规划、建设、公安、安全、卫生、文化和环境保护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6)项目建设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在不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前提下,适当修建配套设施; 

  (7)园区产业结构中必须将农业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作为重要方面,农业生产区面积应达到50%及以上; 

  (8)园区建设主体明确,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构; 

  (9)园区具备与乡村、农业文化相关的风景、风物、风俗、风情等具有吸引广大旅游休闲者的资源禀赋与基本质素。 

  4.2建设标准 

  广东农业公园建设过程中应在建设条件、建设能力、建设效益和园区特色方面进行重点建设,建成后的园区符合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的各项要求,共54项具体内容,见表4-1。 


  4.3建设标准指导自查表 

  《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指导自查表》见附件一。 

  5.广东农业公园评定标准及评价体系 

  5.1限定性(资格性)指标 

  农业公园建设必须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三大指标,在建设主体、使用权、产业结构等方面,需符合下述要求。 

  5.1.1合法性 

  (1)广东农业公园建设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 

  (2)项目建设主体及实际控制人近3年内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3)项目建设主体以及园区具备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 

  (4)项目建设主体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1.2合规性 

  (1)广东农业公园各组成部分的主要建筑物和配套项目的使用权应一致,并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农业公园生产部分用地应统一流转,并登记备案; 

  (2)广东农业公园的营业场所、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应符合土地、规划、建设、公安、安全、卫生、文化和环境保护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3)广东农业公园建设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在不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前提下,适当修建配套设施。 

  5.1.3合理性 

  (1)园区产业结构中必须将农业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作为重要方面,农业生产区面积应达到50%及以上; 

  (2)园区建设主体明确,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构; 

  (3)园区具备与乡村、农业文化相关的风景、风物、风俗、风情等具有吸引广大旅游休闲者的资源禀赋与基本质素。 

  5.2等级划分 

  农业公园划分为三级,分别为AAAAA级、AAAA级、AAA级。本标准规定AAA级为起评等级。 

  5.3项目计分 

  评定项目包括限定性(资格性)指标部分,5个具体评分大项(建设条件、建设能力、建设效益、园区特色、主观印象),和1个加分项,共7个部分。其中,不符合限定性(资格性)指标规定的园区不得参与评定,5个具体评分大项和1个加分项最高评分见表5-1。 

  5.4最低得分标准 

  等级划分评定采取分项检查评分后计算总分的方法进行;各等级应达到的最低得分见表5-2。 

  5.5评价体系内容及指标性质 

  本评定标准评价体系内容共7个部分,包括1个限定性指标大项、6个非限定性指标大项(5个具体评分大项以及1个加分项)。1个限定性评分大项采用三级评价体系,共计3个二级指标、10个三级指标。6个非限定性指标采用三级评分体系,5个具体评分大项共计41个三级指标;1个加分项共计4个二级指标。 

  评价体系指标合计共7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51个三级指标,包括4类指标性质,分别为限定性、客观评定值、专家评定值、调研评定值,其中限定性指标10个、客观评定指标25个、专家评定指标11个、调研评定指标11个。具体对应指标性质详见下表: 

  5.6评分标准及考评表 

  《广东农业公园等级划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广东农业公园创建考评表》见附件三。 

  6.评定 

  6.1县级申报创建 

  由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农业公园申报,指导其填写广东农业公园申报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书。申请材料包括:广东农业公园(AAAAA级、AAAA级、AAA级)申请报告、申请表、规划文本、自查自评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文字、图片资料。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盖章后上报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审核。 

  6.2市级核查推荐 

  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对县级申报创建的园区进行认真核查,审查申报材料,按照《广东农业公园等级划分评分标准》,对园区进行现场考核。并依据《广东农业公园创建考评表》进行考核打分,成绩达到AAA级(60分)以上的园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6.3省农业农村厅评审 

  采取资料审查和专家现场评审结合的方式。 

  6.3.1初步审查 

  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上报的园区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现场评审环节。 

  6.3.2现场评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成立省级评审专家组,每年度组织1次或以上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专家组由5人组成,5名专家从广东省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其专业领域需与广东农业公园评选内容相关。专家按照《广东农业公园等级划分评分标准》要求,对各市符合申报条件的广东农业公园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广东农业公园创建考评表》。 

  6.3.3综合评价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申报资料和现场评审得分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个园区的最终得分,综合评价,提出评审初步意见。 

  6.4认定 

  根据2018年省委省政府对广东农业公园创建的总体要求,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依据评审初步意见,提出年度广东农业公园候选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后,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名义发文通报和认定。 

  6.5证书和标牌 

  6.5.1制作 

  等级标牌和证书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制作。为规范全省创建的广东农业公园管理,在颁发的等级标牌和证书上实行统一标识(LOGO)。统一标识(LOGO)如下: 

  6.5.2授予 

  通过相应等级评定的广东农业公园,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授予证书和牌匾。 

  6.5.3有效期 

  证书和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不得转让。 

  7.管理 

  7.1复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对通过评定获得相应等级证书和牌匾的广东农业公园实行动态管理,期满3年后应按本标准进行一次复查。 

  7.2资格确认 

  复查合格的,将继续授予证书和牌匾。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取消有关广东农业公园已获得的等级证书和牌匾的资格: 

  (1)对复查确认不符合本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的; 

  (2)停止营业或破产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 

  (4)游客反映强烈、投诉较多,并经调查取证确认的。 

  8.附则 

  8.1解释权 

  广东农业公园评定标准、申报创建评价体系及标识、证书和牌匾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8.2实施 

  本评定标准及评价体系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省农业厅印发的《广东农业公园评定标准及申报创建评价体系(试行)》(粤农计〔2016〕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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