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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基亚硝胺、菌落总数等超标 青岛道亨生工贸、维客超市被处罚

2020-12-21 21:30:29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编辑:刘承鑫
摘要:近日,青岛市场监管局公布青岛市生产单位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经营单位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浪漫季节香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超标、“即食海蜇头礼盒”菌落总数超标。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刘承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山东省局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产品“浪漫季节香鱼片”、“即食海蜇头礼盒”涉及青岛市生产单位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经营单位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进行通告:

抽检基本情况

青岛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经营的①“浪漫季节香鱼片”(检验报告编号为No.SA202003410),标称生产者为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加工日期2019年12月30日,规格型号:255g/盒,经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②“即食海蜇头礼盒”(检验报告编号No.202011000821),标注出品商: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加工日期:2020-01-13,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调查认定的事实

检验报告(No.202011000821)显示,该公司委托青岛海之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礼盒”,商标“山前江”,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3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共委托生产10盒(6袋/盒,200g/袋),全部销售给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委托生产价格为12元/盒,销售价格为18元/盒。销售的10盒产品中,被抽样2盒,在经营环节被我局没收3盒,另外5盒零售出去,已经无法召回。

调查过程中,青岛市场监管局又收到国家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编号为No.SA202003410的“浪漫季节香鱼片”产品检验报告,标称生产者为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加工日期2019年12月30日,规格型号:255g/盒,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执法人员提取上述产品一张标签作为证据。该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调查,上述产品是由该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生产的,数量14盒,生产成本15元/盒。全部销售到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销售价格16.11元/盒。销售的14盒中,被抽样6盒,退货回该公司并被销毁4盒,剩余4盒零售给消费者,已经无法召回。

该公司委托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即食海蜇头礼盒”货值金额为18元/盒*10盒=180元,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浪漫季节香鱼片”货值金额为16.11元/盒*14盒=225.54元,违法所得:(18-12)元/盒*10盒+(16.11-15)元/盒*(14-4)盒=71.1元。

案件性质

该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对该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处罚款50000元,对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该公司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用于生产其他未涉案产品,不具备没收条件,不予没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综上,对该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1.1元。罚没款共计100071.1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即食海蜇头礼盒”系该公司委托青岛海之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整改情况:选取质量稳定的被委托方,加强对被委托方的产品质量管理。“浪漫季节香鱼片”系该公司进货原料后进行分装,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原料带入。整改情况:寻找新的供应商,选择更有规模的原料生产厂家,要求原料厂家提供检验报告,并加强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

对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调查认定的事实

检验报告(No.202011000821)显示,该单位从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购进的2020年1月13日生产的“即食海蜇头礼盒”,商标“山前江”,规格型号1.2kg/盒(200克*6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上述产品系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委托青岛海之澳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该批次产品共进货10盒,共销售7盒,其中被抽样2盒,零售5盒。剩余3盒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被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产品进货价格18元/盒,销售价格69.9元/盒,货值金额69.9元/盒*10盒=699元,违法所得(69.9-18)元/盒*7盒*(1-13%)/(1+13%)=279.71元。因该公司零售的5盒产品是直接销售到个人消费者手中,已经无法召回。

检验报告(No.SA202003410)显示,该单位2020年1月6日从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购进的2019年12月30日生产的“浪漫季节香鱼片”,N-二甲基亚硝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标称生产者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共进货14盒,退货回厂家4盒,共销售10盒,其中被抽样6盒,零售4盒。该产品进货价格16.11元/盒,销售价格19.95元/盒,货值金额19.95元/盒*(14-4)盒=199.5元,违法所得(19.95-16.11)元/盒*10盒=38.4元。因该公司零售的4盒产品是直接销售到个人消费者手中,已经无法召回。

该单位提供了供货商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联系电话、送货单、被抽样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采购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为经营者,产品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造成。整改情况:加强进货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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