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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激发居民消费潜力
2019-03-05 12:55来源:天山网编辑:万策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意见

(2019年1月1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精神,推进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重要意义

消费是最终需求,既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和动力,也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直接体现。近年来,我区在扩大消费规模、提高消费水平、改善消费结构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要看到,当前制约消费扩大和升级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突出,消费需求潜力特别是对外的消费需求潜力没有得到有效挖掘,消费热点不多,消费增长放缓,消费作用发挥不够。加快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我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有利于优化生产和消费等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实现需求引领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互促进,带动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互促共进,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准确把握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从我区实际出发,充分用好稳定红利,顺应居民需求大力推动供给创新,依靠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实行鼓励和引导居民消费的政策,从供需两端发力,积极培育重点领域消费细分市场,全面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不断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为统领,营造激发消费潜力的良好环境。始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为统领,全面落实维稳组合拳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以社会稳定的红利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的潜力。

——坚持消费引领,倡导消费者优先。顺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努力增加高品质产品和服务供给,切实满足基本消费,持续提升传统消费,大力培育新兴消费,不断激发潜在消费。增强消费者主体意识,尊重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提升消费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市场主导,实现生产者平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培育更加成熟的消费细分市场,激发企业培育品牌的内生动力。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营造竞争有力、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有效激发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积极性。

——坚持审慎监管,推动新消费成长。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包容审慎有效监管。加强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强化信用在消费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互联网与更多传统消费相互渗透融合,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消费共同治理机制,有力有序有效地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

——坚持绿色发展,培育健康理性消费文化。提高全社会绿色消费意识,鼓励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现代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力戒奢侈浪费型消费和不合理消费,推进可持续消费。大力推广绿色消费产品,推动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营造绿色消费良好社会氛围。

(三)发展目标

消费生产循环更加顺畅。以消费升级引领供给创新、以供给提升创造消费新增长点的循环动力持续增强,实现更高水平的供需平衡,居民消费率稳步提升。消费结构更加优化。居民消费结构持续优化升级,服务消费占比稳步提高,全区居民恩格尔系数逐步下降。消费环境更加安全放心。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消费者维权机制不断健全,重要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消费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构建更加成熟的消费细分市场,培养壮大消费新增长点

围绕居民吃穿用住行和服务消费升级方向,突破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适应居民分层次多样性消费需求,保证基本消费经济、实惠、安全,培育中高端消费市场,形成若干发展势头良好、带动力强的消费新增长点。

(一)促进实物消费不断提档升级

1.吃穿用消费。促进美食示范街区提档升级、特色餐饮宣传推广、餐饮品牌建设,推动绿色餐饮发展。健全商贸服务体系和物流配送网络体系,创新商贸物流运营组织和商业模式,大力发展便利店、社区菜店等社区商业,促进社区生活服务集聚式发展,鼓励建设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提升居民生活消费便利化程度。通过改造提升推动形成一批高品位步行街,推动传统商业综合体加快创新转型。加快发展冷链物流,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扩大冷链物流覆盖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利用对口援疆优势,积极推广“十城百店”经验,搭建以外销平台为核心,以快递物流服务为载体、电商服务平台为抓手,以重点区域、中心城市新疆农产品外销分仓为枢纽,逐步构建集产品展销、物流仓储、售后服务、旅游宣传于一体的线上线下“新疆馆”。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新疆邮政管理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2.住房消费。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哈密市、昌吉市、库尔勒市等住房租赁试点,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盘活存量房屋租赁,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发挥国有租赁企业对市场的引领、规范、激活和调控作用,稳定租金和租期。加快建设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发布机制,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结合实际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积极探索扩展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加强城市供水、供暖、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推广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改造。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建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新疆税务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3.汽车消费。积极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实施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补贴等财税优惠政策,加强城市停车场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等方式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引进社会资本利用既有停车位参与充电桩建设和提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培育汽车消费新模式,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规范发展网约车等新型汽车消费模式。推进智慧交通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提高道路资源的利用效率。积极发展汽车赛事、旅游、文化、改装等相关产业,深挖汽车后市场潜力。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对异地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由转入地公安交管部门查验机动车;加强二手车流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发展“二手车”电子商务。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新疆税务局,自治区体育局

4.信息消费。加强新疆软件园、克拉玛依云计算产业园、昌吉信息产业园、准东数字经济产业园等园区建设,引导壮大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发展,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在数据信息服务等领域互联互通。实施“疆企上云”三年行动计划,在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食品等多领域推进“互联网+”。鼓励支持我区本地企业与内地国产芯片、器件、软件、装备企业合作,大力研发和推广数字家庭、智慧医疗、健康养老、智能交通、智能农牧业等领域的新型信息消费电子产品,开展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提升物联网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推动信息消费成本下降。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科技厅、商务厅、发改委、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卫健委

5.绿色消费。建立绿色产品多元化供给体系,丰富节能节水产品、资源再生产品、环境保护产品、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等绿色消费品生产。开展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示范创建工作,积极推广绿色采购、绿色建材、绿色居住、绿色包装、绿色物流,鼓励共享包装、循环包装,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倒逼生产方式绿色转型,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绿色产品消费积分制度。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和绿色邮政发展,规范发展汽车、家电、电子产品回收利用行业。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绿色产品,各级公共机构带头践行节约绿色理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新疆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推进服务消费持续提质扩容

6.旅游消费。实施旅游兴疆战略,设立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加大旅游业投资,推动旅游业大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区旅游接待人数达到3亿人次以上,旅游消费总额达到1万亿元以上,旅游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旅游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旅游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旅游经济总量、质量和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统筹宣传营销资源,拓展市场营销,集中力量打造“新疆是个好地方”独特品牌,推出一批国家级、世界级知名旅游品牌。在传统观光旅游的基础上,深度开发集观光、休闲、养生为一体的新型旅游产品和自驾、徒步等热门旅游产品,开展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创新旅游发展模式。推动主题公园规范发展,培育一批城市旅游综合体,打造集文化、旅游、购物、演艺、娱乐为一体的优秀文化旅游产品。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政策指导,把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脱贫攻坚整体布局,促进乡村旅游产业与农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文化、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乡村旅游新业态发展,提升乡村旅游品质。支持自驾车、旅居车、通用航空等消费大众化发展,加强相关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独库公路旅游风景道、天山世界遗产旅游风景道等旅游风景道建设,引导旅游热线沿途建设标准化自驾游服务基地、自驾车营地和自驾游服务站,建立便捷完善的自驾游服务网络体系。鼓励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

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7.文化消费。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电影院,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下,鼓励更多题材的影视作品创作。稳步推进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具有我区特点的文化消费模式。发挥好文化专业团队、文联的作用,大力创造既符合主旋律又有我区特色的文化产品。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落实国家深化电影发行放映机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大县级城市、乡镇数字影院建设。积极开展数字阅读活动,加快发展数字出版等新兴数字内容产业,丰富数字内容供给。加快推动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鼓励有条件的出版单位开展纸制图书、电子书、在线阅读等全媒体出版。以自治区博物馆、图书馆为文化创意产品试点单位,鼓励文博单位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与合理利用。

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工信厅

8.体育消费。建立现代体育产业体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政策,制定新疆体育产业发展2025行动计划,主攻运动休闲、智能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体育彩票、体育用品制造和服务等6个产业链,打造冰雪、航空、马术、足篮排3大球、健身休闲、马拉松等6大优势体育产业,推动体育与旅游、健康、养老等融合发展,积极培育潜在需求大的体育消费新业态。提高体育场馆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源,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本校学生和公众有序开放,运用商业运营模式推动体育场馆多层次开放利用。合理配置居住小区健身服务设施,继续加大县、乡、村(社区)体育场馆及中心体育设施的投入,新建居住区和社区按照室内人均建设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环塔拉力赛、环赛里木湖公路自行车赛、环艾丁湖摩托车赛、露营大会、沙漠越野赛等重点品牌赛事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承办冰雪、篮球、足球、拳击以及航空、马术、马拉松、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国际国内高水平体育赛事,创办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职业联赛。推进体育行业协会改革,继续推动体育协会与体育行政部门“脱钩”,推动体育协会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大力支持积极开展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赛事活动,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幅削减相关审批事项,加强赛事审批取消后的服务管理。推动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市场化运作。开展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县)创建活动。

牵头单位:自治区体育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9.健康消费。积极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医疗服务中心,扩大国际医疗服务影响力,支持社会资本开展国际医疗、特色医疗、医疗旅游服务。推进乌鲁木齐市、巴州、克拉玛依市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创新医养结合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实现“医养结合”和“分级诊疗”的有效衔接。建设和发展医疗联合体,吸收社会办医机构加入医联体,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每千人常住人口不低于1.3张床位的标准为社会力量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与公办机构一视同仁。规范和完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推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加快推动贫困县县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并推动向乡村延伸。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健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

10.养老消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建立健全养老领域公建民营相关规范,着力解决托底保障职能与公建民营不协调问题。完善政府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方式方法,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健全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畅通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保障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就医服务。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健委、人社厅、财政厅

11.家政消费。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大力发展老年护理和长期照护服务。在养老、家政等领域加大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力度,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信息化融合发展,提高家政服务业信息化水平。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与院校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家政从业人员培训,尤其是加强月嫂、保姆、护工等特色行业家政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加快健康美容、家庭管家等高端生活服务业发展。支持家政服务知名品牌建设,引导家政企业做大做强。建立健全受援地与援疆省市大中型城市之间的家政服务劳务对接机制。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厅、总工会、团委、妇联

12.教育培训托幼消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深化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推动教育向社会开放、向产业开放。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有利于个体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发研学旅行、实践营地、特色课程等教育服务产品。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按照规范要求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和托幼机构,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全面实施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职业学校股份制改革试点,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纠正以功利性为目的、助长超前教育和应试教育倾向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非学制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三)引导消费新模式加快孕育成长

13.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推动跨境电商政策在具备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逐步实施,推动进口商品“保税+新零售”试点在更多大型零售企业门店落地,丰富进口商品供给。加快乌鲁木齐、喀什、霍尔果斯综合保税区及其他出口加工区跨境电子商务通道设施、货物查验和分拣设施等软硬件建设。打造一批进口商品交易平台,优化跨境商品供给渠道,引导境外消费回流。对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推广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开展交易平台运营、网络推广、物流仓储和跨境支付结算业务,以及建立边境仓、海外仓和海外运营等研发推广费用或基本建设投入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加快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步伐,积极打造集平台搭建、营销推广、电商孵化、报关结算等功能为一体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厅,乌鲁木齐海关

14.加快传统商业转型升级。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商贸物流中心建设,高标准布局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消费商圈。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高品位步行街,支持大型商贸企业积极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商店”,促进线上线下互动、服务体验融合、商旅文体协同、购物体验结合。积极培育网络消费、定制消费、体验消费、智能消费、时尚消费等消费新热点,鼓励与消费者体验、个性化设计、柔性制造等相关的产业加快发展。引导流通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供应链效率,拓展供应量综合服务增值空间,逐步实现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服务流“五流合一”的数字化发展方式,推动流通业数字化发展。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厅

(四)推动农村居民消费梯次升级。

15.提升农村商业基础设施。重点扩大乡镇商贸中心、供销超市、邮政物流及日用品批发商的农村商贸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县、乡、村3级快递物流体系,建设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提供代购代卖、代收代发和生活缴费、票务酒店预订等各类便民服务,推进农资、农机、日用品配送下乡,发展农产品从产地到销地的直销和配送,畅通城乡双向物流渠道。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供销社、新疆邮政管理局

16.推进农村网络覆盖和应用。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工程,加快推进行政村4G基站建设,着力提高农村宽带网络覆盖水平,缩小城乡数字鸿沟。鼓励电信运营商针对农村特别是贫困乡村推出优惠资费套餐,精准减免贫困户的网络通信资费。推动民族语言互译系统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消除少数民族群众使用移动终端和信息服务时的语言障碍。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

17.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充分利用国家和自治区电子商务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和个人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鼓励中小微企业运用自营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在线销售、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电商+产业扶贫”“电商+企业+基地+农户”“电商+旅游”等多种模式发展。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供销社

18.提高产销对接的精准度和执行力。集中力量办好展会、产销对接等重点活动,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新疆农产品北京交易会、全国农商互联大会。指导南疆贫困地区举办特色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中旅集团代销新疆特色农产品,促进南疆农产品不断“走出去”,有效缓解农产品“卖难”问题。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供销社

19.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消费差距。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加快农村安居房建设、乡村公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着力引导农村消费质量升级,加快农村吃穿用住行等传统消费提质扩容,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增加交通通信、文化娱乐、汽车等新兴消费。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商务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四、完善促进消费的政策体系,形成释放消费潜力的政策合力

建立健全高层次、广覆盖、强约束的质量标准和消费后评价体系,强化消费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创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强化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20.制定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内社会组织制定并公布本行业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清单,指导企业完善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内企业开展企业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推动建立优质服务标识管理制度,在重点服务业制定优质服务规范,推动建立服务质量自我评估和公开承诺制度。推进行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在旅游、中医药、养老、家政、餐饮等重点领域培育一批服务质量标杆单位,推动建设相关行业服务标准。

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卫健委、民政厅、人社厅、商务厅

21.完善提升产品标准。全面实施自治区标准化战略,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地方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推动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培育我区企业标准领跑者。鼓励支持我区特色、优势技术标准上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围绕消费需求旺盛、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新型消费品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企业主体作用,发展团体标准,提升企业标准,构建新型消费品标准体系,以标准实施促进质量提升。结合消费细分市场发展趋势,开展个性定制消费品标准化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

(二)强化消费产品和服务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22.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开展具有新疆特色的绿色有机、新能源汽车、物联网等高端产品和健康、教育、养老、体育、金融、信息安全、电商等领域服务认证,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增加优质产品及服务供给。推进品牌建设,提升我区产业和产品竞争力。加大绿色产品标识认证制度实施和采信力度。率先在建材领域加大推动绿色产品认证,逐渐向其他产品推广,切实增强绿色产品的有效供给。推进绿色有机食品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涵盖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储运、专用生产资料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体系,打造有机诚信品牌。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认证采信机制,推动在政府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高端产品质量认证奖励规定。积极推广质量认证责任保险、获证企业授信等政策。

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农业农村厅

(三)健全消费后评价制度

23.建立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完善全过程产品和服务安全防范机制,建立健全消费环境监测评价体系。构建完善的跟踪反馈评估体系,加强监测结果反馈和改进跟踪机制建设。开展消费品质量状况分析评价,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全区消费品质量监督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一批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点,落实全国统一的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和风险快速预警系统。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治理体系和顾客满意度测评体系,推行质量首负责任承诺制度,强化服务质量问题协同处理机制,分领域设立服务后评价标准体系。引导平台型企业建立餐饮、家政、互联网医疗等重点领域的服务后评价机制,实行评价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社会第三方认证认可制度。

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卫健委、商务厅

(四)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24.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信息采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用中国”(新疆)网站信息公开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依法公示功能,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产品抽检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为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和消费预警提示。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和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消费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诚信自律作用。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25.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制度,为守信企业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降低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为守信个人提供住房、交通出行等多场景消费服务便利优惠。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实施市场禁入或服务受限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信用中国”(新疆)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布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风险等级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产品抽检、责任巡查等监管频次。在关系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领域,切实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五)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

26.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作机制。深入推进消费维权进商场、进市场、进学校、进社区、进景区,做好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建设,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利用抽检、比对试验和满意度调查,建立健全消费后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消费者信息保护、数据交易和共享相关制度。打击假冒伪劣和虚假广告宣传,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积极作用。强化消费者权益损害法律责任,坚持依法解决服务纠纷,扩大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服务范围。健全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探索建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加大网络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网上跨境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建设。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聚焦信息消费、预付式消费、网络购物、群体消费等领域出现的问题,传播科学文明的商品和服务知识等信息,通过各种平台的宣传及消费维权知识的普及,提高消费者的主体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营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消费维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7.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能力的收入分配制度,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制度,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制度,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收入分配自主权。建立公务员和企业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推进实施重点群体增收激励计划,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按照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标准核定救助标准,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制度,及时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教育厅、卫健委

28.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和壮大各类消费供给主体,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积极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全面提升我区对外开放水平,做好政策宣传、咨询、引导等各项工作。加大生活性服务领域有效有序开放力度,进一步优化服务,宣传、引导和协助外资依法办理服务业登记手续。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29.完善财税政策。健全消费政策体系,进一步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居民消费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各项工作部署,推进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好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医疗机构等提供的生活性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单位:新疆税务局

30.提升金融对促进消费的支持作用。鼓励消费金融创新,规范发展消费信贷,把握好保持居民合理杠杆水平与消费信贷合理增长的关系。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消费信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新疆税务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31.保证消费领域的供地需求。加大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家政等领域用地政策落实力度,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建设用地审批、供应等工作衔接。

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

32.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合理区分基本公共服务与非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政府保障,非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市场提供。建立健全符合不同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体制机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民办机构参与公办机构改制细则。加快推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党委、人民政府(行署)

33.优化消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吸引社会投资,加快推进现代流通、信息网络、服务消费等短板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在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的情况下,在公共服务领域稳妥有序运用PPP模式,重点实施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决策程序完备、回报机制清晰、融资结构合理的项目,通过特许经营、使用者付费等方式优先支持污染防治、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领域的项目,优先推进市场化程度较高、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34.加强消费统计监测。研究制定服务消费和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统计分类,完善相关统计监测,有效反映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家政、教育培训、托幼等服务消费发展水平,形成涵盖商品消费、服务消费的消费领域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全面反映居民消费发展情况。

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发改委

35.加强消费领域大数据应用。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等基础设施资源,加快推动各地各部门消费领域大数据应用并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消费领域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开展形势分析和政策辅助决策的机制。

牵头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

36.健全消费宣传推介和信息引导机制。在重大消费政策出台前后,通过组织召开专题发布会、专家解读等方式,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定期组织召开消费形势或相关消费领域专题信息发布会,及时发布消费发展信息、增强社会信心。倡导绿色消费理念,纳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科普活动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开展公益宣传,营造绿色消费良好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逐项抓好改革任务和政策落实,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责任部门要负起配合责任,立足各自职能,积极协助牵头单位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由自治区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的部门协调机制,统筹促进全区消费工作,积极推进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加强促进消费工作的监督考核,完善政策实施评估体系,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评价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估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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