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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张燕春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罚
2021-03-04 20:47:04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编辑:昊天
摘要: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对天津市张燕春烟店(张燕春)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处罚公示。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李飞 记者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津市监执罚〔202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张燕春烟店(张燕春)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被罚。

据显示,根据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等白酒厂家提供线索,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8日对天津市张燕春烟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9瓶52°500ml/瓶“剑南春”白酒、2瓶38°500ml/瓶“剑南春”白酒、3瓶52°480ml/瓶“天之蓝”白酒和1瓶38°480ml/瓶“海之蓝”白酒经商标权利人当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0年12月28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的白酒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该委于2021年1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5月份,当事人购进了上述9瓶52°500ml/瓶“剑南春”白酒、2瓶38°500ml/瓶“剑南春”白酒、3瓶52°480ml/瓶“天之蓝”白酒及1瓶38°480ml/瓶“海之蓝”白酒放于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为5710元。

据了解,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500ml/瓶“剑南春”牌白酒9瓶、38°500ml/瓶“剑南春”牌白酒2瓶、52°480ml/瓶“天之蓝”牌白酒3瓶、38°480ml/瓶“海之蓝”牌白酒1瓶;二是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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