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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羊门虎匠餐饮店被罚
2021-02-20 15:44:59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编辑:昊天
摘要: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市河西区羊门虎匠餐饮店(吴俊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涉案白酒22瓶;二是没收违法所得2016元;三是罚款72360元;罚没款合计74376元。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示天津市河西区羊门虎匠餐饮店(吴俊喜)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酒案(津市监执罚〔20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天津市河西区羊门虎匠餐饮店行政处罚。

据显示,2020年10月至11月间天津市河西区羊门虎匠餐饮店(吴俊喜)经营销售了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酒32瓶,货值金额14472元,违法所得2016元,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酒行为的构成要件。执法人员已于2020年12月9日对未售出的22瓶涉案白酒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2021年2月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执听告〔202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单据、记录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依法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涉案白酒22瓶;二是没收违法所得2016元;三是罚款72360元;罚没款合计743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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