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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金凤区宣判制售毒豆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06-10 9:33来源:华兴时报编辑:张慧
摘要: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院近日对该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金凤区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某、杨某某共同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款,并在省级媒体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近日,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对金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金凤区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某、杨某某共同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款,即销售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593100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2018年9月,豆制品经营商户赵某某了解到某公司有闲置的豆芽菜生产设备和生产厂房,便萌发了自己做豆芽菜批发生意的想法。经过与他人协商,赵某某借用该处闲置厂房及机器设备,雇佣精通生产豆芽菜技术的杨某某担任技术员,具体负责生发豆芽菜质量和技术工作。为了使豆芽菜的卖相好,2018年10月杨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3瓶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水”),在生产豆芽时进行添加,并将上述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菜销往银川、石嘴山、永宁、贺兰等地的批发商户,销售金额共计59310元。

金凤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在生产、销售豆芽中添加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致使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赵某某系杨某某的雇主,是豆芽经销商,在雇佣杨某某时对其生产活动未尽到必要的管理和监督责任,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金凤区检察院在办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时,通过提出10倍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使行为人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承担因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公益造成的损害赔偿,通过巨额惩罚、巨额补偿等加大和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希望通过此案,告诫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经营,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把食品安全摆在第一位。下一步,金凤区检察院将不断加大食品药品领域办案力度,继续办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赵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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