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熊源 周毅宏 陈海峰 记者胡毅)2 月 19 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市场准入服务、食品经营、技术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支持全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和市场主体发育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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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一、提供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
(一)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服务。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对具备通过互联网环境进行审批的行政许可业务,尽量采取远程网上办公。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业务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全程在线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可通过“湖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办理。对确需现场办理的审批事项,合理统筹预约人数,尽量提供分时段预约,做好人员分流,做到速来速办,避免群众长时间聚集逗留;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申请,采取“责任包保到人、领导跟踪督办”方式办理;大力推行证照寄送服务,尽可能的减少人员接触。减少办事跑动和人员聚集。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办理。
(二)大力支持新业态市场主体发展。支持不见面配送服务,引导居民线上下单采购、线下定点取货,大力支持各类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众创空间、高新技术、高型农业等新业态发展,满足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生活需求。加快推进科技加速器、企业孵化器、创新平台和创业园区建设,实施科技创新性龙头企业培育和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加快培育品牌化、专业化、规范化小微市场主体,提升整体存活率和竞争力。
(三)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手续。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充装单位)许可证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 6 个月;有效期届满不足 6 个月的,可以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申请换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申请复审的,可以先行办理网上复审,待疫情解除后补打印证书。未能按时办理复审导致证书过期的,在疫情解除后的 3 个月内持证人可以重新申请证书复审。
二、助力食品经营等企业复工复产
(一)排查安全风险。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复产复工前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评价食品安全状况,对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二)延长证件有效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省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2020 年 1 月 23 日,含 1 月 23 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延续或重新办理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视为有效的期限为本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
(三)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引导更多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推动降低用能成本,严格落实供电、供水、供气等价格政策,督促写字楼、商场等商业综合体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三、强化市场监管技术服务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公共服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 350 号)》,为相关权利人、申请人提供指导服务。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举报投诉受理相关工作。强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支撑,有效服务防疫物资生产研发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重点支持。发动、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向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专利商标代理及维权援助等服务。
(二)计量器具实行即收即检。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复工复产企业急需检定的计量器具,开辟快捷通道,实时检测,对生产过程中必需的强检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已自行核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强制检定周期。
(三)提供全面质量技术支持。对涉及疫情防控、重要国计民生的地方标准申报立项,开设绿色通道。根据复工复产有关企业需要,积极做好标准服务工作。根据复工复产有关企业需要,积极为企业提供商品条码网上注册和续展办理咨询,指导服务企业正确使用商品条码及”源数据”录入。
(四)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实行网上办理。对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盖章电子版)说明情况,征得相关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并在疫情解除后 1 个月内申报定期检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电梯维保单位征得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可适当调整电梯维保周期,实施按需维保,鼓励通过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引导使用单位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报检、报停、延期申请等业务。企业复工复产需要立即检验的,第一时间安排,检验报告出具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对电梯等民生相关设备,同步提供二维码查询电子报告。
(五)建立复工复产激励机制。在组织推荐 2020 年度咸宁市政府质量奖工作中,对在防控疫情、企业复产、重点项目复工中起到示范引领带头作用、成效突出的企业,在符合申报条件时,优先进行培训,导入卓越绩效标准专题辅导。
四、加强市场监管执法
(一)加强涉企收费监管。督促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涉及企业复工收费优惠政策和涉企收费“一张清单”。以涉企收费投诉举报为切入点,对涉企收费投诉举报必查,乱收费行为必处,切实降低企业复工后的成本负担。
(二)优化执法办案程序。疫情防控期间,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制假售假和哄抬粮油菜肉蛋奶果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违法行为为监管执法重点,进一步优化立案、告知、听证办案程序,简化执法程序,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告知、听证、送达和检验检测执法效率。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全市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只要企业提出申请,采取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复工复产期间,依法对不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餐饮等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首次发生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紧缺物资中的产品标识不规范等轻微违法行为;对哄抬价格行为定性和裁量,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执行《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规定,经依法提醒、告诫且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四)强化两法衔接。加强与公安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乱涨价”、制售假劣产品、不正当竞争和广告违法行为,为复工复产企业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