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规定,从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应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核准证,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不允许食品摊贩经营。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细化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推动实现食用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纪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