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监管
海南
下拉
销售过期食品 华润万家、海南福悦客等多家企业被罚
2020-09-17 13:13:22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编辑:陈秋
摘要:9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公布多起行政处罚案件,其中,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海口名门店、海南福悦客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因经营过期食品被罚,海南合秀宝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因销售不合格作业本被罚。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陈秋 关照羊)9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公布多起行政处罚案件,分别是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海口名门店、海南福悦客实业有限公司、海口鑫钰荣商贸有限公司、海口美兰汇成超市白坡里分店因经营过期食品被罚,海南合秀宝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因销售不合格作业本被罚。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海口名门店销售过期咸鸭蛋被罚500元

根据唐先生投诉,2019年11月1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31号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海口名门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货架上有7枚已经过期的光阳咸鸭蛋。

现查明,2019年11月10日上午,消费者唐先生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海口名门店购买1枚光阳熟咸鸭蛋,零售价2.98元/枚;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保质期180天,过期2天。该批次品牌的咸鸭蛋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海口名门店确实曾在2019年09月04从海南璞鑫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过,有进货凭证。据统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海口名门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3.84元,有违法所得0.8元。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拍照留证,同时对当事人询问调查中,当事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责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海口名门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光阳”牌咸鸭蛋7枚、没收违法所得0.8元、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南福悦客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过期艾森发酵乳被罚500元

根据唐先生投诉,2019年11月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9号欣安花园B座1层海南福悦客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门口对面的冰箱里存放着海南艾森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艾森原味发酵乳125克15杯、芒果&百香果风味发酵乳125克8杯、红枣风味发酵乳200克1杯,红枣原味发酵乳125克6杯,生产日期2019年10月9日,有效期(保质期21天),已经过期三天。

现查明,2019年11月2日,海南福悦客实业有限公司曾以3.9元的价格销售过1包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9日、进货价为3.2元/包的艾森原味发酵乳125克15杯。案发后现场检查经营场所发现冰箱里尚有艾森原味发酵乳125克15杯、芒果&百香果风味发酵乳125克8杯、红枣风味发酵乳200克1杯,红枣原味发酵乳125克6杯,生产日期2019年10月9日,有效期(保质期21天)未售出。据统计,海南福悦客实业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7.3元,有违法所得0.7元。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拍照留证,同时对当事人询问调查中,当事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责令海南福悦客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艾森原味发酵乳125克15杯、芒果&百香果风味发酵乳125克8杯、红枣风味发酵乳200克1杯,红枣原味发酵乳125克6杯、没收违法所得0.7元、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口鑫钰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椰果烤香肠被罚500元

根据消费者投诉,2019年9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口市西沙路22号的海口鑫钰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货架上有2个海南穗丰天然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汇”牌椰果烤香肠,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19日,保质期是三个月,已经过期一天。

现查明,2019年9月20日,海口鑫钰荣商贸有限公司曾以2元的价格销售过1个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19日、进货价为0.28元/个的 “双汇”牌椰果烤香肠。据统计,海口鑫钰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元,有违法所得1.72元。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拍照留证,同时对当事人询问调查中,当事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责令海口鑫钰荣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双汇”牌椰果烤香肠2个、没收违法所得1.72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口美兰汇成超市白坡里分店销售过期艾森发酵乳被罚500元

根据投诉,2019年11月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桥企大厦地下室西侧一号铺面海口美兰汇成超市白坡里分店进行检查。现场该超市在正常营业。在检查中发现该店门口进门右侧的冰柜里有海南艾森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艾森原味发酵乳10杯(125克/杯),红枣原味发酵乳9杯(125克/杯),生产日期209年10月11日,有效期(保质期21天),已经过期。

现查明,2019年11月4日,海口美兰汇成超市白坡里分店曾以2.3元的价格销售过1杯生产日期为209年10月11日、进货价为1.9元/杯的艾森原味发酵乳,冰柜里尚有过期艾森原味发酵乳10杯(125克/1杯),红枣原味发酵乳9杯(125克/1杯)未售出。据统计,海口美兰汇成超市白坡里分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3.7元,有违法所得2.3元。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拍照留证,同时对当事人询问调查中,当事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责令海口美兰汇成超市白坡里分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艾森原味发酵乳10杯(125克/杯),红枣原味发酵乳9杯(125克/杯)、没收违法所得2.3元、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南合秀宝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作业本被罚款200元

2019年10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合秀宝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中小学生作业本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0年1月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把该案件(移送编号为S201910014)移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其进行查处。海南合秀宝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作业本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现查明,在海南合秀宝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24K课文薄是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总共购进100本,进货价是3毛钱/本,没有进货凭证,到案发时为止尚未销售,销售价为1元/本,故没有违法所得。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抽查时进行了拍照留证,并同时做了现场笔录。之后又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不合格作业本的违法事实。

海南合秀宝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作业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责令海南合秀宝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分享新闻
返回上一页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2 by www2.cfsn.cn. all rights reser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