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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二批防控疫情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2020-02-05 11:19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编辑:刘龙基
摘要:疫情防控期间,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一些商家存在对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查处,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刘龙基) 2月5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防控疫情期间第二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涉及6家药店、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后续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一、1月29日,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铁西区优草堂大药房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4日以1元/个价格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100个,对外销售价格10元/个,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涉嫌哄抬价格牟取暴利,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二、1月28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抚顺城街道兴业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将原市场价格每袋20元左右的3M900口罩,擅自提高到每袋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无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及进货凭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涉嫌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三、1月26日,葫芦岛市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绥中县南门口大药房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售部分药品未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四、1月27日,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丹东市元宝区煜顺时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3M面罩未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五、1月27日,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盘锦辽河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十六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六、1月30日,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辽阳市健生药业有限公司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相关产品销售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展台销售的“小狮子”牌口罩未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七、1月28日,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喀左县大城子镇德仁大药房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口罩销售过程中未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省市场监管局将继续组织各地加大监管力度,从严从快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集中公开曝光各地查办的典型案例。该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价格秩序,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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